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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脩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脩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行為後者無法律依據,等於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於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屬性的不同。
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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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
3樓:張
就是要求你的質量達標!先預定一定的保證金,如果驗收階段,沒有質量的話,要求重做或沒收保證金!合格的話,就會退回保證金給你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保證你能在施工或製造產品的質量,對方往往需要你給這個保證支付一定的資金,如果你沒達到要求,你的保證金就收不回來了
工程質量保證金能夠保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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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什麼?重點條款詳細解讀-工保網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工程專案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
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替代形式,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因此也叫做保修保證保險: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於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則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後,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近年來,這一險種逐漸獲得了監管和政策支援:2023年起,原保監會陸續批覆了多家財險公司的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及費率;同樣也是2023年,雲南省率先在雲南建工集團****及其下屬15家子公司中開展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的質量保證保險試點工作。
梳理各方披露的質量保證保險條款,我們可以得到對於該險種更為全面的理解。
保險主體
根據保險條款,真實、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發包人分別是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強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與工程專案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以及未發生工程違約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具體而言,這一前提對應著因基礎合同失效而出現的免責情形↓↓↓
保險期限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這裡的關鍵概念是缺陷責任期。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證期開始之前的10個工作日內,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請。
保險責任
一旦工程專案通過竣工驗收,則工程缺陷責任期開始,保險責任同時開始。直至缺陷責任期終止的保險期限內,當施工企業由於自身原因未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將觸發保險理賠。保險人會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的關鍵概念一是質量缺陷。根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如↓↓↓
另一個關鍵概念是缺陷修復義務。根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也就是說,因工程質量有缺陷而產生的工程本身的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被保險人收回、更換或修理的費用(↓↓↓),由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擔。
此外,保險情形之外的免責情形,以及經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皆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
而針對重複投保的情況,保險人也有權按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具體而言,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將依據建設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別化費率即為保費數額。
差別化費率是工程保證保險的專有特徵,體現了保險的市場調節功能。具體到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將結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所公佈的行業主體信用資訊,以及投保人的財務狀況、運營能力、專案經驗等,對工程承包方實施差別化費率。
保險理賠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普遍實行絕對免賠: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這意味著,在保險人賠付之前,被保險人需自擔一定的損失金額,保險人僅對超過絕對免賠額的部分給予賠償。
一旦保險損失達到絕對免賠額度,被保險人即可依據索賠程式進行理賠↓↓↓
為保證理賠權益,被保險人還應注意控制事故責任↓↓↓
另外,在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這一主險後,承包方還可以根據需求投保相關附加險,如附加保溫、防水工程保險,附加門、窗工程保險,附加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保險,附加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保險,附加裝修工程保險等——保險公司以及背後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的加入,也必將為建設工程撐起更有力的質量保護傘。
什麼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呢?
6樓:百度使用者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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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而所謂缺陷責任期,則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專案通過竣工驗收後,對於專案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擔修復義務的時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最多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主要作用,即是為了保證一旦專案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由施工單位負責對相應質量缺陷進行及時維修,而不致於令建設單位承擔施工單位的缺陷維修責任。這對於保障建設方合法權益、保證專案工程質量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也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當然,上述內容主要是從維護建設單位合法權益與保障工程質量角度而言。對於施工單位而言,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一方,一方面保證金數額不菲,長期佔用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建設單位拖欠工程質量保證金問題屢見不鮮,施工單位飽受困擾。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退還或糾紛處理問題,有著重要的實務價值。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定義可知,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主要由建設單位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具體而言,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可分為:
1一是在支付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金額;
2二是在工程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兩種繳納方式各有不同,實務中在合同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適用第一種方式,即按支付進度款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建設方常用的一種扣留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採用“支付進度款逐次扣留”方式,在施工方繳納了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會與相應管理規定發生衝突。
2023年6月20日,住建部與財務部聯合釋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檔案第六條規定:
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即是說,在竣工前的施工階段,發包方已收取承包方履約保證金的,不能再收取承包方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承包方無須再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僅為專案竣工前,且此舉也只是為避免施工企業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證金,對自身造成過高的資金壓力,進而影響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等。
專案竣工後,進入缺陷責任期,缺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障,將對建設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客觀上,依舊需要承包方繳納相應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在這種情形下,顯然“在工程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方式更為合規適用。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指出: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二、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普遍存在施工企業缺陷責任期滿,但工程質量保證金卻難以收回的情況,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相關規定備受各大施工企業關注。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1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2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式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具體退還規定:
1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2若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3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辦法》與《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程式與返還條件作出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1.《辦法》系部門規章,《解釋(二)》系審理解釋,兩者都不是明確的法律規定;2.
兩份檔案內容中對於建設單位拖欠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行為,都並無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因此,對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法規與監管力度建設,依舊亟待建設與完善。
此外 ,工程質量保證金,只是工程擔保制度下工程質量擔保的現金保證金擔保形式,是可以通過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中也指出: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險保函形式即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包方投保後,由保險公司代替其向發包方出具保險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擔保功能,又能解決工程質量保證金數額高、退還難等問題。
目前,國內對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返還與懲處等問題的處理,尚無更為正式明確的法律法規,主要的參考依據即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註冊旅遊公司繳納的質量保證金是要一直放在旅遊局嗎
冰苠觀社會 不是的,這筆錢是要存進銀行賬戶的。因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本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20萬元。旅遊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 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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