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師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現《婚姻法》32條規定為二年,適用《婚姻法》),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樓:王舸律師
可以提出離婚,但法院一般會基於夫妻雙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的規定判決不准離婚,除非對生病一方做出妥善的安置。
3樓:
你好一般來說
現在夫妻只要一方願意離婚
都可以分開的
但要起訴離婚
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是不會宣判的
屬於調解
那麼你再次起訴就會宣判離婚了
但站在道德上講
既然有緣成為夫妻了
在對方重病的情況下選擇離去
未免太讓人心寒了點啊
或許是現實的社會造就現實的人吧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的角度上,你可以離。
但從道德上,你這樣做可能讓很多人唾棄的。
5樓:沃迎彤
這是過河拆橋的表現啊,很不人道。
6樓:
不能,法理上是不允許的
7樓:
既然是夫妻,大病了,好好照顧好對方,等病好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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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有一方患大病能離婚嗎,夫妻一方大病,可以離婚嗎
三年不鳴 結婚是兩個人的事,離婚也是。所以患病不是離婚的理由,恰恰相反,我們社會提倡夫妻患難與共,更不應該離婚了。希望有所幫助,請採納。 側山小隊 出於人道主義也不能離啊 泉谷夢 沒有一方患重病不能離婚的規定,只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即可提出離婚。離婚時,一方患重病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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