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有套婚房,但是是我婆婆在我婚前買的,要是我和老公離婚,房子有我的份嗎

時間 2021-06-03 08:49:29

1樓:愛做飯的糖水

要看房證上寫誰的名字,婚前的話是誰名就是誰的房子,婚後如果是你婆婆單獨出資給兒子買的也沒有你的份,所以證上寫誰名最重要。如首付是婆婆出的,分期是你和老公的話,有證據的情況下會還你還貸的部份。

2樓:冰雨晴霜

如果當初結婚時房子是贈與你們的,你就有份。否則的話,怎麼都沒你的份。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婚前全款買的,就沒你的份,如果婚前只付了首付,婚後你們共同還貸,那麼你可以享受你還貸及增值的那部分

4樓:匿名使用者

倆人生活的好好的就想著要離婚,這是腫麼了。如果婚前買的房子,你沒有出資金的話,是分不到的或者說婚前付的首付,之後無付任何費用比如房貸、水電。物業等是可以分到市價的10%-20%。

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付房貸,是按照付款比例分配房子的。婚後無付任務房款,但付了物業與水電等相關費用是可以分到1%-3%最多不超過3%。比例你的房子是5000元/平方*房產證上的面積95平方米=475000元,你交了三年物業相關費用。

計算方式就是:475000*1%*3=14250.

5樓:匿名使用者

全款的話 肯定是沒你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看過去年婚姻法的新條例?這套房和你一點關係也沒有!

老公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我能分嗎?

7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8樓:緣盾情感

老公堅決要離婚,她用一招挽回了婚姻

黃女士一開始以為她和老公的生活能夠一直這樣平平淡淡下去,直到那個女人出現了,她遭受到了婚姻的背叛,當時氣頭上她是想過要離婚,但是後來冷靜下來,回想以前跟老公的點點滴滴,她發現自己根本無法放棄這個家庭,但是老公對她的態度大不如前,十分冷漠和不耐煩。

但是,黃女士也沒有因此放棄,她相信老公會再回到她的身邊的。

她在網上看了很多挽回婚姻的方法,跟朋友也討教了許多辦法,但是效果不大。後來,她在網上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

緣盾情挽回感機構有專業情感挽回老師、資深高階婚戀關係指導師,幫助很多女性修復情感問題,很多家庭在老師的幫助下破鏡重圓。當時黃女士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老師給的觀點是極其尖銳,一針見血,能一眼指出情感問題的本質。

她聽完老師的解答後,認識到經營婚姻情感,不是卑躬屈膝,卑微到塵埃裡,就能挽回,也不是找幾個閨蜜朋友討教,就能改變。她決定按照老師的方法一點點去挽回自己的婚姻,效果真的讓她太意外了!

根據老師的指導,三天後,老公就主動提出談心了。黃女士當時心跳得不行!以前他們可是交流很少的,根本不會說心裡話!

大概兩個月後,黃女士反映說老公對她溫柔了好多,而且看她的眼神很異樣,更驚喜的是,老公主動帶她去旅遊!老公對她說:“突然發現你最近像剛談戀愛那會兒,十分迷人!

”黃女士和老公的感情在專業老師的幫助下從不幸的婚姻到幸福婚姻的華麗轉身,修復成功了。

黃女士曾經抱怨上天的不公,不過後來她才知道,幸福是可以通過自己抓牢的。她很幸運,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改變了這一切;她也很聰明,知道自己挽回效果也不佳,沒有對症下藥,就用了這一招——找專業人士。

更多關於情感方面的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等感情問題,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行動起來,為自己的婚姻和人生再努力一把,讓自己真正的幸福。

9樓:木木木子丶李

不能,屬於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物權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0樓:婚姻律師信金國

房子有我的份兒嗎?">老公婚前的房子有我的份兒嗎?

如今房子已經是

新婚夫妻的標配了,但是很多家庭為了自己的孩子考慮,婚前就買下房產。

很多人認為婚前購買房產,是屬於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就算離婚的時候也不用和另一半分配。

可是現實生活中,真的是這樣嗎?

到底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的時候可以進行分割嗎?

婚前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中普遍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一方在結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子;

二是由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三是一方在結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

下面將詳細介紹這三種情形: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

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的房產歸屬認定後,對於如何分割也是人們時常關注的問題。

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應該考慮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

上文僅是按照法律規定,對婚前房產分割的一些情況進行了簡單的解釋。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有著各種各樣複雜的情況,可能一個看似普通的情況會決定婚前房產歸誰,所以,還是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1樓:小寧哥哥

【法律問題】丈夫與我結婚前買了一套面積120多平方米的房子,並辦理了房產證。2023年我倆結婚時,這套房子成為了我們的新房。為了表示自己不是“不勞而獲”,裝修時我主動拿出了一筆錢。

婚後有一次開玩笑,我對老公說我為了這套房既出錢又出力,而房產證上卻只寫老公一個人,這可太不公平了。老公當時正在興頭上,當即拍著胸脯說:“我的就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

你想在房產證上添上你的名字,這太容易了,明天我就去辦。”當時我以為他就是說說而已,誰知不出半個月,他真的兌現了承諾——房產證上我倆的名字並排在一起了。這件事真讓我有點喜出望外,但接下來的事卻讓我哭都哭不出來了——那麼愛我的丈夫居然有了外遇!

我知道強扭的瓜不會甜,所以我也不想賴著他。目前我們正在商議離婚之事,房子問題成了最大的障礙。他認為那套房子是他婚前購買的,應屬他個人所有;我則認為房產證上也有我的名字,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我們倆誰說得對呢?(萬雪婷)

【專家建議】

萬雪婷朋友:

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那套房子原本是你丈夫婚前購買的,理應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不過這是依據婚姻法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製度所作的規定,屬於法定範疇。而“法定”不能對抗“約定”,這也是婚姻法的規定,其具體內容是: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據此可知,由於你和丈夫已明確約定你丈夫婚前購買的住房歸你倆共同所有,並辦理了相應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所以該房屋理應視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再者說,房屋屬於公民的不動產。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也就是說,既然那套房子的產權證上登記了你和你丈夫兩個人的姓名,那麼該房產則屬於你們夫妻共同所有,你理所當然是該房屋的法定所有權人之一。

既然如此,如果離婚的話,你自然有權利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若因此走上了法庭,這個家務事也並不難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