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條文解釋
本條是關於確定營養費的根據和營養費標準的規定,在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確定營養費的根據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其中,最重要的根據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雖然本條規定醫療機構出具意見只能作參考,但這一意見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營養費給付的重要依據。
2、關於營養費的給付標準,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參照受害人的傷殘情況酌定。還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必須是因侵權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為彌補該損害而需要補充的營養。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營養費的計算標準?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各地標準不一 您到當地 交通局 查詢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範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鑑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4樓:集安的楓葉紅了
交通事故中,關於人身傷害賠償方面的營養費一般指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吉林省的現標準為每人每日50元。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
5樓:於蓬堯律師
北京一般是一天20-30元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6樓:手機使用者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二、條文解釋
本條確定了交通費的賠償標準,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1、交通費是受害人極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包括陪護人員陪護病人,受害人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強調受害人就醫支出的費用,強調實際發生的費用。
2、賠償義務人賠償交通費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據為支付憑證,沒有正式票據的一律不賠。
3、正式票據 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相吻合。
三、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 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座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乘座救護車、出租汽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座火車應當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座軟臥、臥鋪的,應當允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乘座該種交通工具 的合理性。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乘座飛機,緊急情況除外,也應由受害人說明乘座的合理性。
2、解釋中的“正式票據”,不應僅理解為正式的稅務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船票、出租汽車票均屬於正式票據。3、適用本條時,還應注意正式票據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是否吻合,不相符的不能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中營養費怎麼認定?
7樓:法幫網知道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營養費應當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鑑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專案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解讀:【營養費標準與計算】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解讀】 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處於恢復期;(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並在對受害人傷殘情況及恢復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上,確認受害人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或者恢復身體機能的,才可酌情決定賠償營養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於醫療機構的意見只是進行參照,並非必須依照醫療機構的意見。如果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所提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等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數額怎麼確定?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9樓:加百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
計算方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不超過醫療費的20%。
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10樓:憨牛笨笨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也可以按照不超過醫療費的20%計算。
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由此,對營養費的確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為依據。
如果醫囑上寫的是“合理飲食”,保險公司給不給營養費就要看法院的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3、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的需要為前提的,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的需要,並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參考資料
11樓:鄭胖胖
回答如下: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12樓:誰是曉曉明
上兩天我爸爸就是被車撞了,我們是一個四線城市,這裡的營養伙食補助費是100元,當然如果是比較大的一線城市或許會更高,我個人感覺去問一下當地的一些相關的部門,當然也可以去詢問一下當地有名的律師。
畢竟每一個地方補償的標準都是不同的,每一個保險公司都是補償不同的,所以說還是按實際規定去參考吧。
13樓:安聯服務
你好,具體的標準是沒有的,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期限,一般是伙食費用的2-3倍吧,如果交強險未到1萬元,則可以要求在交強險內先行賠付。
14樓:仲崇濤律師
1、“合理飲食”和“加強營養“是有有區別的;
2、營養費的前提是:一般情況下要求醫院出具“需要補充營養”的證明;
3、營養費額標準各地不一的,但區別不是很大的,江蘇省為12元一天;
4、不會的。
15樓:上海劉海勇律師
1、交通事故中營養期限需要通過三期鑑定來確定,按照三期鑑定的時間期限,根據當地的營養費標準主張賠償。
2、鑑定結果的時間長度,對方不給營養費是不合理的,如果還有其他專案的糾紛,可以一併起訴解決。
16樓:忘川律師
營養費以實際發生為準,平時沒有的
17樓:法律第一號
你好,上海百姓律師團律師解答如下:
首先解釋下合理飲食和加強營養的區別:
合理飲食包括禁止暴飲暴食,禁止熱量脂肪過高等,不僅僅是指加強營養。
加強營養師指,針對病情強化某一方面或者全方位增加食物的營養含量,重在提高食物質量。
所以,合理飲食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你營養費的。
這點需要特別注意!
希望幫到你!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合理飲食”與“加強營養”是有明顯區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的規定,主張營養費需根據醫囑來確定,醫囑如果沒有明確需“加強營養”的,起訴至法院,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營養費沒有具體的標準,只能由法院酌情判定或當事人協商確定。
縱橫法律網-廣東大觀律師事務所-楊騰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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