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件的合同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6-03 14:05:48

1樓:華律網

傳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現如今比較流行的一種合同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與精力。但卻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記錄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樓:特級律師

類似問題很多人都存在誤區或者疑問.

首先肯定傳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包括郵件,簡訊息等都是法律認可的合同.

依據我國合同法,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關鍵點是,上述合同形式中可以確認雙方主體的唯一身份.這也是在交易和訴訟中需要注意的一點.

合同終止協議中標明”原件、傳真件以及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3樓:合同專家楊洋

答覆如下:

一、合同當事人自由協商,解除、終止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法律不予干涉。

二、終止協議是證明當事人解除、終止合同的直接證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三、終止協議中約定“原件、傳真件及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傳真件、掃描件實際是原件的複製形式,只要傳真件和掃描件是協議的真實、完整再現,且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用掃描件代替原件,也未嘗不可。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法律不干涉。

四、但要注意,原件具有重要的證據能力,複製件不能完全取代原件,特別是發生終止協議爭議、糾紛時,原件可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傳真件和掃描件則會出現法律障礙,還需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且傳真件不能長久儲存、掃描件容易發生篡改,建議讓對方將簽字蓋章後的原件用特快專遞郵寄過來,不要圖省事而埋下法律風險。

五、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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