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錄音可否做為證據,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調查的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

時間 2021-06-03 14:06:50

1樓:誠心為您諮詢

交通事故中,錄音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2樓:隱央昔懷柔

能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最終能不能認定以及證明力大小,要看雙方的質證。你報警的聯絡歷史公安機關應該也有錄音,那個證明力更強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調查的錄音能作為法庭證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可以作為證據。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專定:屬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真實的,就可以的。

交通事故中行車記錄儀能不能當作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證據,錄影畫面清晰,拍攝真實,錄影時不漏幀。 個人使用的carhome chr218白天錄影很清晰,產品做工精細。

6樓:隨便嘍

一切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的東西均可以作為證據,只是證明力的大小,是否被剪輯等因素影響證據的效力。行車記錄儀對交通事故如何發生非常直觀,應當最為還原事件的重要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證據,只要畫面清晰,沒有什麼特殊要求

哪些可以作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證據

8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主要有以下型別:

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於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

4.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5.鑑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

6.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後所製作的各種記錄。

7.視聽資料。可用來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影、磁碟等視聽(音像)資料。

交通事故聊天記錄能當做直接證據嗎?

9樓:

現在年輕人開車也聊天這樣不好應該注意安全,出了事去找法律來解決。

10樓:來自佛光寺天香國艷的雪月花

如根事故有關聊天記錄是可以當做證據的

11樓:九哥哥麼麼噠

交通事故聊天記錄當作直接證據嗎,有音訊記錄是可以通過聽取來作為證據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聊天記錄可以儲存好,它可是你乙個最好的證據

交通事故不是現場取證是否能做為證據

13樓:

交通事故調查是公安機關交通警察部門依法應該履行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也要符合證據的規則。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裡已經明確表明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不分是否在現場取得。例如逃逸的交通事故,在查獲肇事車輛後在車輛上發現的能證明與已經發現的交通事故吻合的痕跡物證,也屬於證據。還有事故發生的調查的目擊證人,對車輛效能的檢測等也都是證據。

必須說明的是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謂的查實屬實簡單的說是證據之間基本吻合,不吻合的能有合理的解釋。

就交通事故來講,由於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應該說在事故現場所取得的證據更為真實,可靠。因為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駕駛員是沒有故意的,而且事故發生也都是在秒把鐘之內就完成了,例如剎車痕跡就表明事故發生前後車輛在道路上位置,以及駕駛員採取措施等相關的資訊,這個很難偽裝。交通事故現場取得的證據的效力應該排在其它證據之前。

與現場證據不符的,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該排除。

14樓:真心去飛翔

下達事故認定書,應取得合法的證據,如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現場圖,證人證言等。

如果已經有證據證明事故的責任,交警部門不進行詢問證人也可以下達事故認定書,但必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過調查。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在案件辦理期限內,依法調查的證據,都是有效合法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作為證據嗎

16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依據是什麼?

17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來看是一種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他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過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型別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不同於鑑定結論,也不同於證人證言,因由公安機關製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有**報道可以作為證據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報道可以作為參考證據,但是因為**報道一般缺乏必要的取證,所以證據的效力不高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一:從兩者的程式上看,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作出的行為,而鑑定行為是依當事人的申請或委託作出的行為。區別二:

交通事故認定必須由具有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作出,而鑑定行為既可以由司法機關作出也可以由作為科研機構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作出,兩個行為的主體完全不同。區別三:鑑定解決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也就是說,鑑定的物件必須是一定的事實,並且是專門性的事實。

而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作出的認定,它的最根本的內容就是對於交通事故的各方進行責任上的劃分,像同等責任、主次責任等等,因此作為交通事故認定物件的交通事故責任實質上是一種法律責任,其本身並不能成為鑑定的物件;而在鑑定行為中只是對某個事實的成因、過程、結果作出的科學判斷,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不作也不能作確定性的陳述。區別四: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以後,因為沒有任何救濟途徑,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在實際上就已經被確定了,而且是無法改變的了;而其它鑑定行為則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對不科學、不客觀的鑑定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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