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僱工在僱主家裡突發腦溢血傷殘,僱主和中介要負什麼責任

時間 2021-06-03 16:53:13

1樓:爆裂的開心果

自發性的疾病,是自己身體的原因造成的,並不是僱主和中介造成的,應該是自己用農保或者醫保看病。說句難聽的話,如果那天沒有幹活,有可能也會出血。

法理上規定,如果沒有在48小時內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我想,立法的意思就是考慮到了這個原因

(法律專家進)關於在工作期間僱員突發腦溢血事故中,他從事的是體力勞動,僱主負法律責任嗎?

2樓:顫慄微笑

僱主沒有法律責任,既不是工傷,又不是職業病,如果什麼病都由僱主和用人單位負責那就沒人需要去辦醫療保險了

3樓:胡野

屬於工傷,因為他作的是體力勞動,工作期間發生的腦溢血死亡與工作原因相關聯,符合工亡的構成要件,屬於工亡。

我想,你所在的地區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幫助你。

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醫學鑑定的 如果鑑定結

果為和工作有聯絡,則付主要責任

如果鑑定結果為沒有聯絡,則負次要責任

這個官司無論怎麼打,都是你僱員贏的,只是賠償多少的問題了打官司,還是去正規的律師所找個律師吧

注意律師的品德,如果是個只知道要錢送禮呀什麼的律師 ,直接炒了他,嘿嘿

在外面做臨時工突發腦溢血,僱主應該賠償嗎?能賠多少? 50

5樓:

在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6樓:海警

1、不是工作的原因引發的疾病,不能算工傷;

2、僱主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與補償,多少是僱主的事。

7樓:律師愛心

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早已沒有臨時工的說法。如果你親戚被老闆僱傭在食堂幹活兒的話,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他開始幹活那天,他與私人老闆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現在他是否能夠享受工傷待遇的問題,主要取決於他是否被搶救成功。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僱主需要賠償嗎?

8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看bai你們的工作環境和du工作內容是否和腦zhi淤血有直接或間接的關dao系。

這是責任判定回的基礎。但是答你不簽訂用工合同這項,或是對參加危險的工作員工未能提供保險及福利的情況,你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如果是朋友,問題不出在工作本身,我勸你和他家人私下調解,到了法庭上你是一定脫不開干係的。

9樓:匿名使用者

48小時內死亡的就是工傷,超過了就不是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工傷,但只是付喪葬費及他的十三個月的工資

11樓:水芹翟元洲

工傷,沒簽合同就是沒買保險了,賠吧,48小時以內不行還是屬於工傷

12樓:端泰釁青旋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答如下,供參考:

1.你提的是有關僱員在工作期間因自身疾病受到傷害責任承擔的問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僱員在48小時內死亡,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

臨時工突發腦溢血,僱主怎樣賠償?

13樓:萌新小主

臨時工也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因此在外做臨時工突發腦溢血應視同為工傷,僱主應賠償。賠償專案為:喪葬補助金(6個月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說明(1)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不同的賠償,如果沒有造成傷殘或者死亡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傷殘則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如果死亡則還要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3)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5)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看發病是否和從事的工作具有關聯性,有的話可以有一定賠償。

1.臨時工也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因此在外做臨時工突發腦溢血應視同為工傷,僱主應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3.如果是勞動關係,工作中突發腦溢血經過搶救48小時之外死亡或者健在的,按照因病待遇處理,**費用按當地醫療保險規定報銷,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

僱傭關係這工作時突發腦出血導致僱傭工殘疾廠裡要承擔哪些責任。

15樓:孔雀翎

如果是個bai人之間形成du的勞務關係的話,僱員在工作zhi期間導致自己受dao傷,僱主應當專承擔賠償責任屬

。你那賠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構成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後續**費等。

如果僱員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家政介紹的工作,在僱主家中突發腦出血,與家政還有沒有關係,與僱主有沒有責任?

16樓:繪畫者

家政介紹的工作,在僱主家中突發腦出血,與家政還有沒有關係,與僱主有沒有責任?

我覺得都有責任吧,

不過責任的多少,

還要看醫生的診斷結果來定了

17樓:ok就可

發政介紹的工作在僱主家中突發腦出血,與家政還有沒有關係?我覺得還是有關係的因為,畢竟是在僱主家發生的,並僱主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