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如果是財產損害的話,三年內可以起訴,如果是他人受傷,則只能在一年內起訴處理,否則可能會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不在規定的時間內起訴的話可能會喪失勝訴可能性。
2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傷害要求賠償最遲是一年了,財產損害那些是兩年.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人身傷害損害已過時效。如果財產損害,還可以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時間越久起訴幾乎渺小
5樓:賴元範飛雨
看情況。 1、通常可能沒過訴訟時效,且如果證據充分,可以獲得賠償。 2、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對方拒賠或者無證據等,都不能獲得賠償。
交通事故結案後 還可以起訴嗎
6樓:舊時
建議向當地的交管部門進行諮詢。交通事故只要不構成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在車輛以及駕駛人會承擔民事責任,不會留案底的。
車禍發生一年後起訴還能獲得賠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沒過有限期啊,人身損害的時效是一年,但不是從事故發生日開始算的,而是從你**結束,明確了損失開始算一年的。你2023年底的事故,最後一次去醫院是啥時候,肯定沒滿一年啊
8樓:長沙金龍律師
1、通常可能沒過訴訟時效,且如果證據充分,可以獲得賠償。
2、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對方拒賠或者無證據等,都不能獲得賠償。
3、一般是從出院時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結案後,還可以起訴對方嗎
9樓:華律網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達成調解書後,事故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鑑於上述規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樓:王仔小曼頭
可以起訴對方。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樓:舊時
只要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的法定工作就算完成了。
是在交警的協調下處理還是到法院處理,那是事故雙方決定的。
但物損和人身損害賠償都是有時效的。
《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37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是1年。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交通事故理賠完成後還可以起訴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交通事故達成調解書後,事故雙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鑑於上述規定,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13樓:edison大哥
民事訴訟一般二審就終審了,
而刑事訴訟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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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審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別程式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讓他起訴吧!都合議結束了,當初都答應好了,還要錢,無底洞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