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生命過客之龍客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後沒有錢賠償會按交通肇事罪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樓:驚嘆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事故發生經過:
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事後,《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與同向由張某駕駛的無號碼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交通事故後,吳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2.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當事人吳某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因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及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身**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定。
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綜上所述,當事人吳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且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張某的交通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當事人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附:摩托車登記車主為林某,摩托車已買交強險,林某借車給吳某;案發當時,車上還坐著呂某,肇事逃逸過程當中,呂某遮蓋車牌號碼。)
《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推斷張某為鈍性暴力致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
《摩托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檢驗結論:不合格
《痕跡檢驗意見書》:
檢驗意見:送檢摩托車右側與電動車左側之間有對應的碰擦痕跡。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保險麼,有保險找保險公司索賠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