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4.2 鑑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1]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4.3.2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
4.3.3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2樓:博美的眼淚
建議你把醫生的臨床診斷寫明一下,不一樣損傷鑑定時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