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內的公共照明是由物業公司負擔。業主交的物業費包含公共照明部分,物業也有責任負責公共區域設施的維護。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2樓:萬斯尼巴
要知道,整個小區的所有權是業主和開發商的。物業只是被僱來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讓物業走人,重新募集新物業公司。
所以,公共部分是開發商的,但是屬於讓業主們使用。具體又沒有均攤到業主的房價中,這個一般肯定有,但是有沒有寫進合同,很難說,一般沒有。那麼,這筆公共部電費應該有開發商支付。
實際上供電局就是給開發商收電費(只不過開發商把這部分責任轉移給了物業),開發商根據當初制定的合同,決定是不是向業主徵收此部分費用。如果物業費很高,小區質量很高,這一部分都是免費的(早就均攤在物業費力了)。如果物業管理一般,物業費便宜,公共部分電費有可能單獨被列出來,由業主和物業共同支付。
3樓:
其實物業有個大原則,誰受益誰付錢,公共照明是業主受益,公共照明的電費應該業主分攤;然後公共照明的日常小修部分一般是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4樓:匿名使用者
全部不合理,公共照明無論是硬體設施還是電費,都是物業出,例如樓道公用燈,小區路燈都是,這兩樣費用在物業費裡都包括的。物業管的就是公共設施,如果物業不返可以去物價局投訴,應該會查出很多不合理的收費。我經歷過,我小區就收這兩樣錢,讓人告了,物業錢全返回來了,採納吧,絕對正確
5樓:林
首先你的問題不明確
①公共照明指的是硬體燈泡燈頭燈杆線路,如果是這、物業對裝置設施維修維護不超過服務合同約定的數字,物業公司買單及維修維護。
②公共照明指的是它的費用(電費)
物業費不含其它費用,公共(場地、路道、花園、花圃、等)照明的電費是全體業主公攤,梯位照明是本梯位業主公攤。
小區裡面的公共照明電費是由業主出還是物業出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是計算在物業管理費之內的。
也有一些物業專案單獨收取。
其實不管怎麼收,肯定都是業主花錢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