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送女方金項鍊吊墜,分手後要求女方還給他,發票在男方那裡這種情況下走法律

時間 2021-06-05 14:42:1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需要需要區別對待!如果當時男方是以贈與的名義選擇上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索要的就需要返還!

還有要考慮是誰先提出的分手!如果男方先提出的可以不返還,如果是女方提出的就需要返還!但是事實是一般女方為了減少麻煩和不必要的糾纏,會都返還給男方的!

其實沒有必要走法律途徑,協商解決就好!沒有必要搞得那麼僵!祝你開心!

2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送女方吊墜,如果不是很貴的話,分手了也不用找女方來還吧。不過,一般如果要求還的話,正常女生都會還,有些女生分手了都會主動還給男生,但是如果不還的話,你走法律也划不來吧?打官司的費用也是不小的開支呀,還不如做個人情了

3樓:

這個事情不要做的這麼絕吧,想當初你們也是真感情,送給女生一些有紀念意義的東西很正常的,如今分手了就要回去,不合適吧。還要走什麼法律程式,不夠丟人的。要回去你又何用,睹物思人情何以堪,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好了,不要再拿這點小事去折磨雙方了,好聚好散,各奔前程。

4樓:自由者

增予的東西再要回去。好像法律上。也不存在支援,但是這個要看你們自己的協商。

5樓:旗然

如果走法律程式的話,法律有時會支援的

6樓:公主電信公尺

還要走什麼法律程式,不夠丟人的。要回去你又何用,睹物思人情何以堪,還要走什麼法律程式,不夠丟人的。要回去你又何用,睹物思人情何以堪,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好了,不要再拿這點小事去折磨雙方了,好聚好散,各奔前程。

就讓它過去好了,不要再拿這點小事去折磨雙方了,好聚好散,各奔前程。

7樓:心扉寄語

我覺得既然他是送給你的,法律上是不支援要回去的。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8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9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0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1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兩個人分手了,男方送女方的東西、項鍊能要回來嗎

14樓:五講四美百曉生

一般不會,借的錢送的禮物,數額大的話,可以討要,但還回來的可能性很小,當然,有些女孩子會主動退回一切和你有關的東西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角度來說是可以的,如果女方不退回還會涉及到非法侵占他人財務罪。只要男方能拿的出送過的證據女方就必須退,免得女方不承認。

但是如果不是**等比較貴重的東西不推薦再去要了,顯得小氣還睹物思人,再送人也是二手的。

16樓:大美女千

根據習慣,如果男

方提出分手一般都

會不要了,如果是

女方提出分手,可

以追回,有時女方

會主動退回。

17樓:金牛無名

數額要是大的話可以要回來,要是數額小的話;那就不必要回來了。

18樓:摩羯瑤冰魄

貴重的項鍊可以要回。一般消費要不回。

為什麼在沒見過家長的情況下,男方送女方母親金項鍊,女方回禮同樣的禮物就是掉價了?

19樓:在五祖寺滑雪的鴛鴦

這是一種互相上一輩的尊重,這是應該這樣做的以後互相二家友好鋪好路的,男方家會稱讚的知禮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見家長……送對方禮物?是南北球的距離麼……見過家長再說……

21樓:胡丁生

絕對不會,請你放一百二十四個心。禮尚往來是中國的傳統,多與少在乎人們的經濟條件。

22樓:初見

當然不會呀 不過都一樣 可能誠意少點 畢竟不是自己花心思 想出來買的禮物 不過掉價倒是不會的 有乙個好處就是雙方母親會覺的公平吧 她有我也有

23樓:

禮物就bai是彼此的心意,

不在乎du有多貴重。但一般zhi男孩子為了討女孩子歡心dao,連表達專自己的真心實意,多半會送屬較貴重的禮物,而女孩子不用太回太貴重的,但是如果也是送對方家長禮物的話,最好也是選個價值相當的,高檔大氣的禮物,避免對方相互比較,如果是兩個人之間互送的禮物,就沒有這個必要了,男孩子一般會更大方些。

談朋友分手後,女方是不是應該退還男方的錢物?

24樓:匿名使用者

這需要分清是哪類的錢物。

以結婚為目的的錢物應該歸還,例如:訂婚戒指;訂婚彩禮等是可以索回的。因為這財物是以結婚為約定才送的,如果女方提出分手屬違約在先,索回財物法律是支援的。

相反,日常送女方的財物、衣物等是不能要回來的。法律不支援的!

25樓:孔明鎖一

錢不用,物想留就留,想丟就丟,退就退。

情感過後談錢的話,感覺很假,很渣。

26樓:手機使用者

如果是通過媒人介紹,男方給於女方的訂婚或彩禮錢等等。兩個交往中如果是男方提出退出那麼女方可以不退,但是女方出現出軌或其他原因男方提出女方因退,女方不願意在和男方交往也因退還。

27樓:手機使用者

你還他就是小瞧人家 傷人 不要還 提也別提

28樓:正邦電工

這個不好說,如果太貴重就退還吧,只要對方不提女方也不用什麼都退還。

29樓:鴕幾優茲讓嚇懇

談朋友不會。如果是定婚女方悔婚,就會退

3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嘛沒必要,就得看個人了,就像我分手後退還了金戒指一樣,得知他已有備胎,我特生氣了,早知拿去賣好了。

31樓:他心無所依

要是愛過 他是不會提出這種請求的

3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錢物指的是什麼?他送你的東西嗎

33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因為在雙方談戀愛期間,都是自願付出或給予的。就算是要分手也不應該叫對方歸還。

34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要看你們到什麼程度了!如果是定婚的是要還的!還有就是看你們的經濟狀況,小夥子半年的工資給你買了個項鍊,你跟人分了還是要還的!至於其他的就不用了!

35樓:__呵呵

看情況,貴重的就退,便宜的就算了

36樓:9374夜思

還?這種無恥的話也能說出來,也是他的人品到極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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