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_蘇辰西射手
肇事撞死人找人頂包,頂包人犯什麼罪。頂包人屬於違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明知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醉駕撞死人,逃逸找人頂包。頂包人犯什麼責任
2樓:edison大哥
《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包庇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4樓:香泉湖的光頭強
偽證罪,欺騙國家司法機關罪
5樓:
依據我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6樓:無語佞掖
包庇罪。知情不報罪。
肇事撞死人找人頂包,頂包人犯什麼罪
7樓:
交通肇事逃逸與找人“頂包”的法律後果,你知道嗎?
8樓:張晉海
肇事撞死人找人頂包,頂包人犯什麼罪。頂包人屬於違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明知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酒駕撞死人逃逸找人頂包,法院怎麼判
9樓:
要看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認定事故的責任,
你也可以聘請律師為你協調交通事故,如何認定事故責任,
如何就醫,如何談相關的賠償,
10樓:
首先,要確認酒駕是否達到醉駕
標準。一、如果酒駕沒達到醉駕標準“頂包”(即是頂替者),被發現後,涉嫌包庇,會被拘留、罰款;肇事者也會被拘留、罰款。
二、如果肇事者構成醉駕,則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頂包”者就涉嫌包庇犯罪。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這樣都會判刑的。
無證駕駛撞死人逃逸找人頂包怎樣判
11樓:律兜諮詢1號
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死刑。 《刑法》第133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證駕駛撞死人找人頂包可以判死刑麼 頂包者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如果發現判錯了誤殺了,回頭還是要追究刑事犯罪者,加上另罪合併執行。
湖南一男子酒駕撞死人找同事頂包如何被交警識破?
13樓:匿名使用者
5月19日21時許,湖南省湘潭市公安交警支隊雨湖大隊四中隊民警在夜間巡邏時,恰好遇到車站路基建營附近發生一起機動車與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
據執勤民警介紹,他當時立即停車檢視,發現事故剛發生不久。傷者為一名年約50歲的男子,因事故撞擊,渾身是血地暈倒在機動車道一側。肇事車輛號牌為湘-c7e×××,現場一名男子見到民警後說,他叫曹某,今年27歲,湘鄉人,肇事機動車的車主登記人為其父親。
當晚曹某和同事一起聚餐,在返回的途中發生了事故。民警詢問他是否為駕駛人時,曹某指著現場另一名男子說:“當時是我的同事開的車。
”很快,接到報警後的雨湖大隊事故中隊民警和“120”急救車都趕到了現場,傷者被迅速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事故中隊民警在現場勘查中發現,留在現場的三名男子均能清楚地陳述事故發生的經過,但都選擇迴避了“誰是駕駛員”的問題,而此前被曹某指認為是“駕駛員”的宋某閃爍其詞,稱自己現在嚇壞了,記不清事故發生的具體經過,只曉得是撞到了人。民警從宋某的極其不自然的神態和欲言又止的語氣中發現了疑點,於是將宋某帶至路旁進行單獨詢問。
宋某卻對自己是否為駕駛員一事反覆搪塞。鑑於現場的種種可疑情況,民警當即將在場的四名男子帶往事故中隊進一步調查。而在此時,民警發現,剛才還在現場“熱心”介紹情況的曹某卻悄然離開了現場,不知去向。
醫院也傳來不幸的訊息,傷者已不治身亡。
當晚,雨湖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辦案區燈火通明,民警分成三組對三人連夜進行隔離詢問。23時43分左右,宋某終於向民警承認,他並不是駕駛員。事發時他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同事曹某的**,說自己喝了酒開車撞了人,要他趕緊到現場來“頂包”。
礙於同事之間的面子,宋某趕到了事故現場。面對現場的慘狀和耳邊曹勇不斷的哀求聲,宋某極其矛盾,一方面他抹不開“同事之間的面子”,另一方面,他又非常害怕自己“頂包”後會受到牽連。民警也從對另外兩名同車男子的詢問中再一次證實,曹某就是當時的肇事駕駛員。
5月20日零時,民警通過“110”指揮中心撥打曹某的手機,但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隨後,民警發簡訊督促曹某立即投案自首,並與曹某的父親取得聯絡,希望他能規勸兒子主動投案。5月20日凌晨三點多,迫於**的強大攻勢,加上家人的勸導,曹某在其親屬的陪伴下投案自首。
據曹某的供述,5月19日晚上,他和同屬一家網路公司的三男一女共五人在雨湖區南嶺路某餐館吃飯,席間每人喝了一瓶二兩的小瓶裝白酒。到21點左右,因其中一名同事接到搶修網路故障任務,曹某遂駕車和眾人一起送這名同事。當車輛行駛至車站路基建營附近的一處路口時,曹某不慎將一名行人撞倒。
發生事故後,有搶修任務的一男一女(系情侶關係)先行離開,剩下曹某和其他兩人留在現場。曹某撥打了“120”急救中心報警要求派救護車,並沒有撥打“122”事故報警**。想到自己喝酒後開車肇事,為減少自己的責任,曹某聯絡到公司同事宋某,哀求其念在同事的情份上,過來替他“頂包”。
當宋某剛到現場,這起事故就被巡邏交警發現了。曹某強裝鎮定,“主動”向民警介紹情況並指認宋某為“肇事駕駛員”。然而,曹某很快發現,民警從宋某身上發現了疑點並單獨對其進行詢問,害怕宋某會“扛不住”的他,於是趁人不備,倉皇逃離現場。
目前,雨湖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正對該案進一步調查取證中。
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要存僥倖心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110”或“122”**進行報警,現場有人員受傷的,應同時撥打“120”急救**。如若想逃避法律制裁而找人“頂包”,不僅駕駛員本人需要負法律責任,替其“頂包”者也因嚴重擾亂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將被依法查處。
兒子開車撞死人,父親頂包被交警識破,兒子的行為算“肇事逃逸”嗎?
14樓:四哥有法說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司機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選擇逃離現場的行為,為肇事逃逸。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肇事逃逸後,不但會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也會加重處罰。“兒子”撞了人後,並未逃離現場,而是默許“父親”替自己來頂包,這樣算不算肇事逃逸呢?
我們來看一下案例。
一、基本案情韓小夥駕駛車牌號為豫***掛重型半掛車,沿344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被害人張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三輪電動車駕駛人張某及乘車人孫某當場死亡。
隨車行駛的韓大叔一看出事了,頭大了!但他十分清楚發生這起交通事故後,兒子將面臨什麼,護犢之情在慌亂中產生。警察到達現場後,韓大叔謊稱自己是肇事車輛駕駛員。
警察將韓大叔帶離現場進行調查產,韓小夥趕忙爬入駕駛室毀掉了行車記錄儀。韓小夥經歷了一晚上的思想鬥爭後,決定不能揹負不孝罵名,第二天主動向警察自首說,車是自己開的。車究竟是誰開的?
警察調取了案發之前的沿途監控錄影,認定發生交通事故時,確實是韓小夥在駕駛車輛。警察調查後認定,韓小夥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至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事故發生後頂包,且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有明顯過錯,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本案存在的爭議:事故發生後,韓小夥默許其父親頂替,其行為能否認定為肇事逃逸?如果不屬於肇事逃逸,韓小夥構成交通肇事罪,面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屬於肇事逃逸,則要面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有的人認為,法律將“肇事逃逸”進行著重評價,其目的是督促肇事司機對受傷人員採取積極救助措施,防止擴大事故後果。韓小夥雖默許其父親頂替,自己與父親都沒有逃離現場,並及時進行了報警,沒有讓事故後果進一步擴大,不應該認定為肇事逃逸加重處罰。
有的人認為,韓小夥雖沒有逃離現場,但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應認定為逃逸行為。
三、法院判決結果:被告人韓小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後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韓小夥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考慮本案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決定對被告人韓小夥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韓小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韓大叔涉嫌構成包庇罪,本文對此不再講解。)
四、以案析法:韓小夥雖默許其父親頂替,自己與父親都沒有逃離現場,並及時進行了報警,為何還認定為肇事逃逸呢?韓小夥雖沒有逃避“救助義務”,但他逃避了“法律責任”,後者比前者涵蓋的內容更寬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我們也可以分析出其它常見的“肇事逃逸”情形,如肇事司機將傷者送到醫院後再從醫院逃跑、肇事司機在事故現場或醫院但隱瞞自己的肇事者身份等等,都屬於“肇事逃逸”。
本案中,韓小夥讓同車的父親“頂包”,在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亦未表明自己肇事人的身份,待民警將頂包人韓大叔帶離事故現場後自己也隨即離開,並於當晚趕至停車場未經允許私自破壞能反映其肇事事實的行車記錄儀,上述一系列行為足以表明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心理,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結束語:這是一起弄巧成拙的案例。如果沒有頂包行為,韓小夥雖構成交通肇事罪,也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被害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的可從輕處罰,甚至有機會爭取到緩刑。
因為自作聰明的頂包行為,韓小夥被加重了處罰,還連累到父親,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真是聰明反被聰明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