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衝突的概念是什麼主要表現形式是什麼選擇適用的規則

時間 2021-07-05 22:22:10

1樓:小明的老哥哥

一、法律衝突:對同一法律事項,(國內的)不同法律有著不同規定。

二、法律衝突主要表現為:

1、上位法與下位法衝突

2、新舊法之間的衝突

3、部門法之間的衝突

三、法律衝突時的適用規則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同一法律先後規定不一致的,以新制定的法律為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法律規範的構成,對立法實踐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首先,不同位階的法律規範調整不同的社會關係。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各有自己的調整範圍。

法律規範要素的組合不能錯位。例如,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和處罰不允許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法律規範。其次,法律規範表現為法律條文,但不是每個法律條文都構成完整的法律規範。

一個法律規範的四個要素可以分別規定在多個法律條文之中,甚至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例如,民事法律中對觸犯刑律行為的處理就是規定在刑法之中的。這就要求立法者立法時不但要考慮本法條文的邏輯銜接,而且要考慮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有的法律對某一法律規範的條件,行為和後果籠統規定為“由有關法律規定”,如果“有關法律”尚未制定,這個法律規範就是殘缺的。第三,重視法律語言的準確、嚴謹、簡約、樸實。法律語言的含糊和歧義會導致法律實施偏離立法原意。

類似於“情節嚴重”、“重大損失”、“嚴重危害”等詞語,除非附則有明確的界定,否則很可能造成法律實施的不統一。

立法法規定,法律衝突時的適用規則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衝突的三大適用規則,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和新法優於舊法(簡稱:上位優先、特別優先、新法優先)。

2、上位優先規則制約其他兩規則的適用在上位優先與其他兩規則之間的適用關係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忽視上位優先規則對其他兩規則的制約關係。這種情形主要存在於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新普舊特法衝突法律適用的規定,只言及新法指示而未提到上位法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典型的一例。

二是誤認為上位優先規則也受到其他兩規則的反制約。

3、特別優先與新法優先兩規則互不關涉在特別優先與新法優先的關係上,目前在法學界是自說自理、各持一端。這裡僅涉及三類觀點:一是特別優先制約新法優先。

二是新法優先制約特別優先。三是兩規則有時互為制約。

4、關於新普舊特法衝突適用模式的**這裡所講的新普舊特法衝突適用模式,是指在出現新普舊特法衝突時,法官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定之根據和途徑。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新普舊特法衝突應當根據什麼、如何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規定。對此,法學界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基於“規則競合說”的兩種觀點:一是主張“在兩者發生衝突時,應確立‘後法優先適用於前法’優先於‘特別法優先一般法’的原則”二是認為須經裁決才能適用。

地方性法規 與 部門規章 之間衝突,哪個優先適用?

4樓:匿名使用者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有衝突了,肯定是地方性法規優先適用

關於法律的問題,關於法律法規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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