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是不是你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期間,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決定是否暫停執行的問題吧? 對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的,但是你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停執行,同不同意暫緩執行由公安機關來認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期間,不影響行政執行!派出所可以抓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有權利。
派出所有拘留人的權利嗎
4樓:君哥大叔日誌
拘留 派出所雖然沒有決定的權力,但卻在很多時候負責具體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派出所有權做出的處罰決定是: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也就說派出所的決定權力僅在於警告和五百塊以下的罰款。
那既然如此,派出所拘留、抓人、關人、扣押物品不全都是違法的嗎?
這裡我們需要分清決定和執行的區別。顯然派出所是沒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是如果公安局決定了拘留,那麼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可以按照公安局的決定執行拘留的。這就是我們經常看到情形。
因此在這裡提示讀者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你要留意蓋的公章是派出所的章子,還是公安局的章子。如果是派出所的章子,那麼其權力就是:
警告或者罰款500元以下;而如果是公安局的,則可以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
5樓:儲夢秋
有什麼權利,法不授權,敢嗎?派出所是什麼東西,國家機關,社會害蟲
6樓:戚廣利
派出所無權拘留人,更不能要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7樓:媽媽第一劍
拘留權只有分局才能批准,派出所作出拘留必須經過分局,因此派出所沒有拘留權;但是派出所調查案件可以行使留置權,一般不能超過48小時,超過時間不放人又沒有拘留措施的,則派出所就是非法拘禁了,可以到派出所的主管局的法制科去投訴。
8樓:囍人囍
如果沒證據的話,遲早會放了的!就算是你朋友的錯,也會很快放出來的 !生活中,矛盾是少不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可以說是詢問,留置,時間應該是48小時之內。
10樓:律王
你說的拘留可能有誤,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決定一律由公安局作出,派出所無權作出拘留決定!你的朋友可能是被派出所“傳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達29小時的話,派出所的行為同樣違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的是對的,在沒有觸犯法律的情況下不管是誰都是沒有權利拘留的
12樓:承受卜唻
那要看是因為什麼了 如果有什麼非法的行為就有拘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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