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檢報告說 死者生前符合遭受巨大暴力(交通事故)後續發性肺動脈血栓栓塞死亡,這樣司機還負刑事責嗎

時間 2021-07-24 18:13:16

1樓:匿名使用者

屍檢報告說:死者生前符合遭受巨大暴力(交通事故)後續發性肺動脈血栓栓塞死亡,這樣司機還負刑事責嗎?司機應該是有責任的。

但交通事故責哦任認定比較複雜,具體還需要交警隊的鑑定。屍檢報告說:死者生前符合遭受巨大暴力(交通事故)後續發性肺動脈血栓栓塞死亡,這樣司機還負刑事責嗎?

司機應該是有責任的。具體還需要交警隊的鑑定。

2樓:郭某某律師

這屍檢報告的意思就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要責任以上就得負刑事責任

3樓:七臺河李陽平

這樣情況需要看責任構成情況,受害人的死亡與醫療行為、個人行為等因素(住院35天自動出院後22天死亡)存在關係,如果沒有從重、加重情節,且認罪悔過、積極賠償受害人的,司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規定單方交通事故致使人腿骨折的要負刑事責任嗎? 5

4樓:匿名使用者

機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後,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1)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在報警的同時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將派員到現場處理或告知當事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2)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壞的,駕駛人標劃現場後,應當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的處理。

1、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4、調解的開始期限如何確定?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員受傷的,從**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5、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怎麼辦?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6、哪些人可以參加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委託**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最多應為幾人?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7、調解應由幾名警察主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8、調解採取什麼方式進行?

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事故的時間應當提前公佈。

9、調解是否允許旁聽?

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10、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程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

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託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6)確定賠償方式。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12、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怎麼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3、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履行的怎麼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樓:賠說

賠說來回答

不負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有什麼法律條款扣車

6樓:匿名使用者

1、“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民事附帶刑事”:只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沒有“民事附帶刑事”的說法。

2、“事故科還可以法律條款第幾天扣車,是不是可以用車輛為物證繼續扣車”:

(1)“事故科”無權再扣押車輛:因為事故科只負責處理民事部分,在完成相關的檢驗、檢測後,事故科就應當放車、無權再繼續扣車。法律依據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法條具體內容樓上朋友已經給出。

(2)有權扣此車的:應是公安的刑事偵查部門,即刑警隊(而不是事故科所屬的交警隊)。但前提是:

此事故已經做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14、115條,法條內容樓上朋友也已經給出。

3、建議:

(1)如果此案已經作為交通肇事案由公安立案,可以申請公安刑警扣押此車。

(2)如果沒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應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或者是在起訴前申請對此車作財產保全、但在保全後15日內應起訴。

保全後:法院可以繼續查封此車。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