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水深而清的樣子
如果對方的彩禮是有證據或證人證明了的,那可能就必須如數退還。
打官司,贏的機率恐怕不大。因為訂婚等於是契約關係,解除婚約,等於合同失效了。
但建議女方可以反訴對方,要求他賠償女方的精神損失。
我不是律師,只是關注這種問題。建議在當地的同城或者法律**求助。
我看到過有個離婚網,也可以去諮詢那裡面的一些律師,他們對這種官司應該比較有經驗。
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他都已經結婚了,說明他主觀上已經放棄訂婚的權利了!只要你證明不是你主觀原因造成他退婚的話,你就可以不用退還!還要他賠償你的聲譽權!
滿意請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男人太無恥了 是個東西嗎 我覺的應該反告他
去諮詢律師吧 應該沒這麼複雜 是他們悔婚的 我覺的不應該返還 這男人真tm不是東西啊
4樓:煙門阿神
按法律來講,你必須退還禮金,但是你可以鑽鑽空子嗎,
你又不是騙婚,而且他有那麼無恥的敗壞你名聲,沒管他要青春損失費就不錯了
這空子,,,呵呵呵,我不能直說,不好
5樓:梨坊
你是**的,我和你遇到了同樣的事情,也是不知道怎麼辦,就想不通了,為什麼有這麼不清楚的老人。
男女經媒人介紹訂婚,已談到結婚,但男方突然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錢咋辦,原因是男方自己又找了個,並且男方
訂婚後男方提出退婚,訂婚財禮是否可以退還
6樓:法邦網專家
男方有權起訴返來還彩禮,
源只要能證明女方收取了彩禮,法院會判決支援退還。
需要媒人作證及對方承認有彩禮及數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回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二對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彩禮應當退還
你好:有可能不退彩禮。
在家經媒人介紹,並定了婚,彩禮38800元,經過幾個月相處,感覺不合適,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但不
7樓:樂觀羅江山
你好!樓主
處理問題首先是雙方協商,還有種方式就是找你們村裡的主任或者媒人幫助在中間協調一下,看對方能否退回彩禮錢,(另外補充說明一下,在我們那裡男方退婚一般是不退彩禮錢的),以上方法都不起作用,你只有通過訴訟處理,讓法院判決了。
本是一樁姻緣,現在卻變成仇人,樓主以後做事情要三思而行。
8樓:一縷情絲 一分想念
男方提出退婚,女方是不會退彩禮錢的。就這麼回事,就打水漂了。想要回錢就別退婚,退婚的事讓她提
9樓:醫師
男方提出,彩禮是不退的,接不了婚,女方也丟人,你把人家名節毀了,等於打人家父母的臉,侮辱你再正常不過,如果想要不損失錢,第一中解決辦法是結婚,賠禮道歉。第二中是媒人協調無果向法院起訴討要彩禮,但是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給了她彩禮呢?有人在場找人正,沒人你就認栽,人證物證。
法律上是支援男方要回彩禮,但是買的禮物衣服之類,法律是不支援的。並且都是雙方自願沒有犯法。如果發生過關係,情況會有變化
10樓:紫色燈光下
如果男方退婚的話彩禮錢女方是不會退還的
11樓:芳語媽媽
一般男方退婚女方都不給錢的
12樓:守望者
一我媒人協調二提起訴訟
13樓:深特電力科技
我覺得錢沒了可以賺,好比湊合過一輩子
男方提出退婚彩禮是否能要回?
14樓:法幫網知道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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