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婚內借款協議有效嗎,夫妻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有效嗎,借款協議主要有哪些內容

時間 2021-08-11 16:43:13

1樓:

夫妻間婚內借款協議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該項條款適用的條件:

1、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2、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前提。

3、借款用途應為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

4、債務未予償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未完全履行。對全部未予償還的,直接使用本條規定;對部分已償還的,則離婚一方當事人只能就未償還部分主張權利。這是適用該規定的隱含條件。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我們要確定的是夫妻之間婚內借款協議是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既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籤訂借款協議,協議效力當然是有效的。但夫妻間借款協議又不同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具體來說分為一下兩種情況。(1)夫妻一方將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借給另一方。

這種借款形式法律關係和義務都比較明確,雙方只要按照協議中規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即可。(2)夫妻一方將婚後共同財產借給另一方。這種情況下的借款形式比較複雜,因為婚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在的基礎滅失之前(如離婚),共同共有的財產並沒有分割的比例,無法確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給另一方的款項有多少是屬於出借方,有多少是屬於借款方的?

那麼即使在夫妻向法院起訴離婚而進行財產分割時,出借方向法院要求返還的是全部借款還是基於共同財產分割後而要求返還一半借款

夫妻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有效嗎,借款協議主要有哪些內容

3樓:阿元

夫妻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借款的用途。

如果是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就是合法有效的,離婚時應當在分割財產時予以扣除處理。

如果借款是用於家庭生活,因為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也就不屬於債務了,是不需要償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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