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起訴法院解散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時間 2021-08-11 17:54:38

1樓:未來法律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股東可以起訴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  規定了股東起訴公司解散的具體情形為:“(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能夠找到證據證明上述情況的存在,就可以成功解散公司。

2樓:小葉律師

這上問題複雜表面上簡單,股東只能出現解散事由才能申請的。

股東還要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才能申請。

得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經營效益不好,權益受到損害。

哪些情形下公司股東可以提請法院解散公司?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要有法定情形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明文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謝恆律師解讀:公司解散是指為消滅公司法律主體資格而終止公司的經營活動並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程式的完成即意味著公司法人實體的終止。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種:

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是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解散公司。其中,第五種解散方式就是股東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的法律後果。

從前述五種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見,在公司成立之後,中小股東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過第二種方式或第五種方式。其中,第二種以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方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大股東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東就會束手無策。為了為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打破因股東之間的矛盾導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為股東設立解散公司請求權。

希望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法: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樓:天津律師尚斌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樓:

股東司法解散公司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公司司法強制解散的條件有哪些

7樓:史偉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條規定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制度,也是《公司法》保護小股東利益的一種方式。但股東在適用該條要求解散公司時並非輕易能從法院獲得勝訴的判決。

因此,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時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符合解散條件。

一、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達到這一條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務陷入僵局,公司內部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執行癱瘓,股東會或董事會因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相互對抗,而無法有效召集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股東或董事濫用權利,嚴重剝奪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公司財務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當等。法院通常會審查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關於公司必須處於虧損或嚴重虧損狀態是否作為解散的條件之一現在尚無定論,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樣。

各個國家對於這一點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 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關於這一點,股東提供證據證明的難度較大,主要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對公司未來發展情況的預計,法官主要是根據現有的證據判斷將來可能的情況。如公司現在簽訂的未履行合同情況,公司簽訂的類似合同已履行的情況及對受害股東的影響等。

法官判斷是否構成“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常也會看是否會因為公司資產不斷減損導致股東投資遭受不應發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虧損。

三、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根據字面理解,該條件是指窮盡其他所有途徑都不能扭轉公司的局面,似乎將股東採取其他途徑作為請求解散的前置程式。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未機械的要求受害股東確實窮盡了其他所有途徑才判決解散。因此,關於這一點在司法裁判上仍無定論。

另外,法院會切實審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可能性。法院需進行必要的司法調解,要在最廣泛的層面上,全方位地找尋扭轉公司經營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徑,客觀評定通過其他途徑對於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性。只有在公司確實無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經營困境,才可以判決解散公司。

四、除此之外,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具體的程式:

公司股東同意,成立清算組併到工商局辦理備案,公告債權人,書面公告45天后,清算債權債務,擬定清算報告並經股東通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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