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在形式婚姻中所簽訂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協議

時間 2021-08-13 08:15:56

1樓:

1.建議你再找正規專業人事諮詢下,不過貌似已經挺正規的了。

2.聽過這樣一個案例,是關於債務的:

a和b婚前公正並簽了類似你這樣的協議,然後b向某人c借了錢,但c不知道ab協議的內容,後來c追討,最後判是由ab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因為c不知情。

也就是說,如果你們的協議,不能大白於天下,那也就只能約束一下你們自己了。和其他不知情的人產生的財產糾葛,還是按照婚姻法規定共同承擔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同性之間沒有結婚之說 也就不會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之說對你們共同控制的財產只有按按共有--按比例共有 或各自所有不動產看登記

動產看控制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根據中華人**婚姻法規定結婚,訂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特殊協定”.

所以在中國對於同性以任何形式的結婚,訂婚都是違反法律,當然違法,當然無效.

4樓:

1 在我國,民事行為有效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要符合法律規定。尤其是象婚姻這一類家庭關係中,從來不承認同性戀是可以結婚的。所以該行為是自始無效。

2 你們如果一定要在財產上籤定相關的協議。可以簽定一個合作類的協議。該協議中可以著明房屋使用,財產收益分配等相關的類似公司合夥的協議。

但中間不能出現關於子女等家庭類的條款。否則還是無效的。

最後想說的還是咱們國家在短期之是沒有可能修訂婚姻家庭法的。即便修訂也不會承認的。所以,我覺得出國在國外登記並提交婚前協議是比較好的一個方法。就是成本會高一些。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目前沒有聽說在國內有法律允許同性戀可以結婚,從登記公示的角度來說:在中國境內你們是不可能存在婚姻關係的,充其量是同居關係。所以,以上所謂“婚前協議”顯然是無效的。

第二,從協議本身內容來說並不違法,如果已經同居可以根據同居關係處理;如果尚未開始“婚姻狀況”,建議重新擬定一份“同居協議”切實保護同居雙方自身利益,而非“婚前協議”。

關於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6樓:大超love雪子

有,bai但是協議必須與夫

du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zhi系,並

dao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專餘法律規屬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擴充套件資料

無效的婚前協議

1、任何人的人身自由,都不能提前放棄和分割。關於人身自由的所有條款都是無效的。

2、婚姻當事人可以簽訂忠誠協議,來約束出軌或財產等。關於出軌的約定,婚前寫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涉及到財產部分則無效。結婚後可以再寫一份忠誠協議,說明財產問題。

3、沒有取得的財產,約定是沒用的。只能在已有財產上約定。

7樓:儆櫟

婚前協議書,復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制女雙bai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du婚後生效的具有法zhi定約束dao力的書面協議。

至於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於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8樓:維權律師

無效!因為婚姻這個事情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協議或者合同不得把人身權作為設定的內容。

9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甲可以基於不當得利要回45萬,乙方也不用生小孩或承擔兩倍賠償 可以隨時離婚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具備法律效力,因為你這違反了婚姻法,所以合同本身就不成立不被認可,所以自然沒有法律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協議

復效力:1、在我國制婚前協議只要內容合法在法律上是生效的。2、婚前協議一般是對雙方的財產權利作出約定。3、婚前協議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內容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就生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無效。

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3樓:風紀_空白

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現代人也更具有自我個人意識,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許多年輕夫妻也很流行簽訂婚前協議書。就連西方好萊塢明星在準備走入禮堂之際也非常在意這部份,在步入禮堂之際就趕快擬定與簽訂婚前協議書,為的只是不讓自己的權益在失敗的婚姻當中受損太多。況且在倆人濃情蜜意時就互相協議好,總比等到倆人感情不在時,卻為了金錢、權益等問題反目成仇,甚至糾纏不清要來的好。

但,婚前協議書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卻不太一樣,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

★ 何謂婚前協議書

何謂婚前協議書?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針對夫妻冠姓、住所、家務如何分工、生活費給付、夫妻財產製、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及撫養、家暴等事項,在彼此認可之下,所籤立的協議書。當然除了契約中所規定的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模板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 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各位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後續問題。

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用公正嗎?

14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和收入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男女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那麼,夫妻間簽訂婚前協議有什麼作用呢?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5樓:吮吸那縷陽光

根據我國婚姻

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16樓:楊曉林家事律師

首先,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前協議有效,一般沒有必要公證,但涉及房產比較特殊。

其次,所謂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而《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雙方已經對自己現有和未來的財產有了安排,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來實現。

其實一般的婚前財產協議公證不公證都有效。只要男女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

因此,只要雙方簽訂協議,即為生效,而不必公證。

但是,涉及房產問題比較特殊。涉及房產轉讓的這類婚前財產約定,其法律性質為贈與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7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產恰恰是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

因此,為了防止贈與人擅自撤銷贈與,強化涉及房產贈與的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最穩妥的方式是協議簽訂後及時辦理過戶。

再次,“關於約束雙方婚後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忠誠協議是現實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大膽嘗試,正努力嘗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途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鑑於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男女雙方慎籤忠誠協議,現在敢籤將來就要敢於擔當。忠誠協議無法給愛情上保險,更多地是對配偶雙方的精神約束。

第二,如果簽署忠誠協議或是含有忠誠條款的婚前財產協議,內容最好經雙方合議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執筆,每條條款的含義表述清晰明瞭,不要含糊其辭。特別是對於一方違背忠實義務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不要動不動就是“淨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鉅額賠償”。

第三,對於“若婚姻中一方出軌,則所有財產歸無過錯的另一方所有”這樣的忠誠協議,一般公證處會以無法按道德標準辦理公證手續而不予辦理。雙方只能自行簽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師)見證,但也只能證明雙方簽字屬實、是真實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第四,離婚時對忠誠協議的處理時應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別戀,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對方,那麼,在離婚訴訟中讓對方在財產分割中作出讓步、適當進行精神補償或賠償,或許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而不應簡單地、一味地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給予鉅額賠償。

為慎重期間,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去當地律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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