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遺囑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對其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一、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 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件等);
3. 遺囑草本。
二、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 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 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 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遺囑分為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授遺囑;公證遺囑。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授遺囑時應該有兩個以上與遺囑內容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口頭遺囑一般只有在危急情況時才有效。
為保證遺囑人的真實意願在其去世後能夠得到實現,老年人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其法律效力就可以得到保證,避免今後不必要的糾紛。
老年人遺產繼承中的遺囑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在遺囑中應寫明以下一些內容:
1.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的姓名。如果是遺贈,應寫明遺贈人是國家,還是哪個集體組織,還是公民個人。
3.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就是說遺囑生效後,由誰來執行。註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以及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除遺囑人簽名或按手印外,還要有見證人,**人簽名。
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的**人和見證人呢?
在我們提到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了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還要有**人。一般遺囑人的親友,所在單位組織或居住地的基層組織的幹部都可以作為遺囑**人或見證人。如果在緊急情況下,與遺囑人同船、同機(飛機)、同車的在場公民,司乘人員以及醫院的醫護人員也可以作為遺囑的**人或見證人。
但是,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找了以上三種人為見證人,所立遺囑就可能無效。
有些老年朋友在生前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立有幾份內容不一的遺囑,那最後應以哪份為準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遺囑人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不一的,應以最後一次所立遺囑為準。但如果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不管立遺囑的順序時間先後,都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老年人一旦訂立了遺囑,又是否可以撤銷和變更其內容呢?
當然是可以。因為立遺囑取決於遺囑人的個人意志。所以,遺囑人不僅可以自由地訂立遺囑,處分自已所立的遺囑,而且還可以在生前隨時撤銷和變更自已所立的遺囑。
不過在變更遺囑時,最好採用立遺囑時所採用的形式和程式,這樣所變更的遺囑將得到法律的保護。
附:遺囑公證細則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發文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7號
【注】 (2023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全文第一條 為規範遺囑公證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第八條 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迴避。
第十條 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
第十一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第十二條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係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後,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以上情況應當記入談話筆錄。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一)遺囑人年老體弱;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五)**程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第十八條 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第十九條 公證處審批人批准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製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並將其影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處審批人批准之後,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製作。遺囑人無法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第二十條 公證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保管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也可根據國際慣例保管密封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儲存。遺囑人死亡後,轉為普通卷儲存。
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四條 因公證人員過錯造成錯證的,公證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公證賠償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司法部解釋。
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嗎,公證遺囑撤銷需要帶上什麼證件?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繼承法 第二十條規定,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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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望勵曼語 從法律上講自立遺囑有四種方法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都有法律效果。最有法律效果的遺囑,基本是自書遺囑到公證處公證。但是一般普通百姓家庭基本也不要什麼立遺囑。沒什麼財產繼承,最多就是一。二套商品房。要是家族開公司,有股份。基本最好就要立遺囑,這是必須的否則到時候財產繼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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