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第一,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後,就取得了票據權利。也就是說,收款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雙重權利。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項許可權。出票人的出票行為並不意味著付款人因此而承擔付款的義務。
但基於出票人的付款委託使付款人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據此委託為承兌行為後,付款人就承擔了票據責任,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第三,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委託他人付款,這就必須保證該付款得以實現。如果持票人依法請求付款時,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樓:愛連君
出票是主票據行為,也是基本票據行為,是一切票據行為的基礎,背書、保證、承兌等其他票據行為都是以出票行為生效成為必要條件。沒有出票行為,根本不存在票據,當然也不會存在其他的票據行為。
匯票出票人制作票據並交付持票人後,出票行為成立,票據關係就此建立起來了,當然就產生了《票據法》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根據票據上記載的票據關係人的不同而不同的,出票人在匯票承兌前,是票據上主債務人,在票據承兌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承兌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在匯票承兌後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是票據的權利人,有在匯票到期日得到票據上記載的票款,在得不到付款行使追索權的權利。
簡單說,匯票出票後,票據關係成立。票據關係人根據不同,產生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出票人和承兌人為債務人,出票人承擔擔保付款的義務,承兌人承擔付款義務,持票人是債僅人,得到的是到期獲得票款的權利。
但願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
3樓:千許千勳
圖說票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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