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共同詐騙使他人造成5萬元損失,已經罰款6萬元和繳納2萬元保釋金,還會不會判刑

時間 2021-08-30 10:21:22

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樓:管東平大律師

會到法院判刑,但可能判緩刑

廣州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管東平

3樓:匿名使用者

可笑的是, 大家都被誤導"學習八股式法條"卻忽視了根本的法理! "罰款""罰金""保釋金",收益人皆為"執法機關",或者大而言之忽悠成為"國庫"收入,而在罪罰對應的受害一方,卻完全變成了單方受害人, 在補償與救濟手段上與罰沒和經濟處罰收益全然無關,“這樣的法律”本身只剩下一個目的,讓權力變成經營性的獲利工具。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詐騙罪進行量刑!

**詐騙。說我有一張法院傳票,

5樓:嘉聯網

立即補辦身份證。

按目前的規矩,公民遺失身份證後無需再行作廢的宣告,因身份證遺失導致的一切法律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他們拿去做什麼不清楚,會造成什麼後果也不清楚,但最關鍵的是:您先保護好自己。

6樓:快樂的張老頭

老人思維遲鈍些,容易上當受騙,張老經歷一件事,他說,他接到一個**,說自己的醫保卡下午5點強制自行作廢,**是“社保局”一個說普通話的女士打來的,張老問其故,打**的人說張老的資訊被人盜用,叫張老給某城**局報案,可以代打**報案,但要記錄幾點········張老不予理睬,無非是交錢之類的,況且打**人還知道張老的身份證號碼和姓名。張老要和打**的人當面問,對方不說地址,查來電顯示,只有個p字。張老想,住旅店、買車票、買節能燈泡、影印等到處都要身份證,姓名、號碼也不難查,別人知道也沒多大用處,於是就拿醫保卡去買點藥,沒問題,照用!

張老又去***,把這一情況告知**,***的**說:”不理她,這類事多!“

楊老說他常接到**,叫他到法院領傳票,說過期不領,要交罰金·········· 王老說他經常收到中獎通知,中了鉅獎,還有膝上型電腦。但要先交手續費············王老回答說:”先把獎金拿來,再交手續費。

“對方不應。

李老接到**,說他孫子**費沒了,叫他代繳500元,李老一聽孫子的朋友的**,又知道**號碼,立馬去交,只因不知道是電信的還是移動的,沒交成,兒子知道後,覺得自己都不知道,是**。

陳大媽心好,一個網友向她借錢,數目不少,說是解急。 還有說你家某人病重住院,要交住院費的············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總之一句話,資訊時代,自己的**號碼、家庭住址、身份證、銀行賬號對陌生人儘可保密,如果知道,也不必大驚小怪。唯一的一點,你的錢不可輕易寄出,你的銀行密碼不可洩露,尤其是與出生年月日有關的密碼容易破譯。

提高警惕,防止上當受騙!

7樓:匿名使用者

我今天接到這類**,我是這麼處理的:我一按9健一sb男的接**,我先問他,你是法院嗎?對方說是的(sb心裡沒準樂了以為我快上鉤了),我說你貴姓?

對方說我姓黃,我說我是治安大隊的我正要找你呢,昨晚我們掃黃行動抓到你愛人蔘加**活動請你立即帶戶口本和保釋金來領人。sb一聽傻眼了,傻了幾秒結束通話**了事。

8樓:憶戀蟬聲

建議你向公安機關報個案先,破案是其次,起碼派出所那裡有受理登記,以後萬一出了事好歹有個證據證明你身份證資訊被盜過。。。有一種情況的話就是他們會用你的身份證資訊拿去辦理銀行卡之類的,然後就透支,最後讓銀行找你要錢;也可能拿去作抵押之類的,*****。。。反正就是沒好事。。。

9樓:stupid的哥哥

你是告訴他身份證號吧,你不會有法律責任,具體騙你的人他們怎麼做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