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在《婚姻法》中有哪些明確規定

時間 2021-08-30 11:18:38

1樓:未來法律

您好,我國法律規定的配偶權內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強制改變。

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盜用、假冒。

2、學習和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於的目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重男輕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干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另一方經常陪伴自己等等。

3、請求扶養權。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如一方自願放棄請求扶養的權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約定對請求權的放棄,是無效的,不能對抗一方配偶的請求扶養權。法律對這種權利設立了義務,是出於一種法律保障的意願。

4、生育權。

我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也是由於我國人口問題的特殊狀況而產生的。

2樓:介子真

配偶權在 我國是一項有爭議的權利,理論界對配偶權是什麼,還沒有最終的定論,但是隨著《婚姻法》和《解釋(一)》的出台,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離婚案件中 基於配偶權由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越來越多。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這種因男女合法結婚而形成的客觀權利,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有著必然的 內在聯絡,要完善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必須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一)、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是由英美法系國家提出的概念,在他們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1)。我國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2)。也有人認為,配偶權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為配偶的一種身份權(3)」。

目前,國內外對配偶權的概念雖然沒有形成共識,但是,對配偶權法律屬性的認識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權的主體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雙方,範圍有限並且雙方平 等享有;其次,配偶權的客體是配偶之間的基於夫妻關係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權、繼承權以及離婚自由權;再次,配偶權作為一種平等的身份利 益支配權,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後,配偶權是絕對權,任何人侵害配偶權,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係

結合《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給離婚精神損害下個定義,即離婚精神損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因對方過錯行為 而受到的非財產上損害。這裡,非財產上損害,指不表現為財產上損毀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神損害」(4)。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 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並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

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密 切關係,具體表現為:

其一,法律上明確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兩者目的相同。我國《婚姻法》確認了配偶、血親、姻親為親屬的三大種類,但對三種親屬關係權 利、義務的規定卻是零散和不完整的。配偶關係作為血親和姻親關係賴以發生的基礎,配偶權理所當然的成為婚姻家庭關係中各種權利得以產生的源權利,並反映著 婚姻家庭關係的實質,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核心權利,保護配偶權就是保護婚姻家庭關係不受非法侵害。

因此,筆者認為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目的就 是通過對配偶權的保護,更好地發揮《婚姻法》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作用。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三種功能(5),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 度的完善,不僅僅是對婚姻關係中弱者一方進行補償和撫慰,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過錯方的懲罰體現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維護以配偶權為核心的婚姻家庭關係的 穩定。可以說,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二者是殊途同歸。

其二,配偶權的確立是產生離婚精神損害的前提。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係的實質,是直接標誌和象徵婚姻關係的法律範疇。戀愛或訂婚的男女之間並不享有配 偶權,他(她)們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書後,形成了合法的夫妻關係才具有法律確認和保障的配偶身份權,因此,當事人按法定程式結婚的目的就是獲得 法律對配偶權的確認。

反過來說,當事人按法定程式離婚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雙方的配偶權。可見,配偶權因合法婚姻關係成立而產生,因合法婚姻關係的 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因配偶權的喪失產生了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上稱為離婚精神損害。現實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關係也會產生非財產上損害,但是法律不以提起精神 損害賠償加以保護,原因在於法律承認配偶權合法而認為同居關係是非法的。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沒有配偶權的確立就不會產生法律意義上的非財產上損害。

其三,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以配偶權為依據。配偶權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發揮著其他民事權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 的法律基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作為配偶權的 派生身份權在《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有著相應的規定。

這說明我國法律確認適用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範圍,以《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配偶權派生身份權為依據。司 法實踐中法院對因第三者插足、通姦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判處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審判機關對《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 尊重」的類推適用,法條中規定的配偶間的忠實義務成了審判機關類推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依據。由此可見,在法律上規定配偶權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司 法適用具有指導意義。

(三)、《婚姻法》應對配偶權做出具體規定

1、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範圍。應當明確規定,男女雙方結為合法夫妻後即享有配偶權。配偶權的範圍包括:

夫妻姓名決定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的權利義務、生育的權利義務、監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夫妻感情聯絡的權利義務、忠實的權利義務、扶養扶助的權利義務、選擇職業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權等。筆者認為,上述十項權利,基本上涵蓋了婚姻家庭關係中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2、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應當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權,故意或過失侵害配偶權的,應當按民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賠償責 任;配偶一方與第三者共同實施侵犯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權利的行為,應當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配偶可選擇追究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的共同責任或僅追究配偶一 方或第三者的民事責任。配偶權作為一種身份利益,當事人受到侵害時造成的是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規定侵權人侵犯配偶權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是精神損害賠償 (6)。

3樓:成問春

一方死亡後,其欠下的錢,應當由妻子支付義務嗎?

何為「夫妻配偶權」?

4樓:吉藏

確立配偶權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既然配偶權的核心內容是夫妻互相享有與配偶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反之夫妻也互負有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的義務。那麼夫妻之間是否又互享有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的權利呢?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每個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權,回答也應是肯定的。當夫妻這兩個權利主體行使各自權利發生矛盾時,如何更有效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在修訂《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時是首先應該考慮的。任何一對夫妻在漫長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發生衝突,如果法律一旦確立了配偶權,類似婚姻內的**行為只會增加,不會減少,而這時法律又無可奈何,其後果不堪設想。

我們不能也不可能苛求每一對夫妻對同居的諾言一成不變。「如果同居是一種永久不變的承諾,勢必造成對婚姻以愛情為基礎的限制,性便最終成了脫離靈魂的毫無情感、只能滿足另一方慾望的工具,成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借同居之名肆意侵害對方尤其是婦女合法人身權利的手段,同居也就成了婚姻的枷鎖。」 夫妻之間畢竟有乙個契約行為。

守約是前提,有了矛盾還是應該通過自我調節,達到解決和諒解。但是這種「守約」和「諒解」也是有度的,超過一定的度,就會產生質變,尤其是那些婚姻關係惡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已長期分居,或已進入離婚訴訟階段,丈夫違背妻子意願,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該以**罪論處。這是符合刑法理論的,因為刑法關於**罪的規定,並未對「丈夫」這一特殊主體作例外規定。

對此,即使承認配偶權的國家對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也有例外的規定,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353條二項規定「在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後,一方如果濫用其權利而提出要求或者婚姻已經破裂,則婚姻另一方無義務滿足其要求」。反之,也不能因配偶權的確立,而將那些出於一時衝動,一時激情,一時失去理智的「兩廂情願」的婚外性行為,作為違法犯罪進行打擊,這顯然也不合情理,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的。

婚姻法中對配偶權的概念簡述 有何特徵

5樓:張明君律師

配偶權是指抄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bai、鍾愛和幫助的權利。配偶du權的概念zhi,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dao先提出並使其日臻完善的。在配偶權方面,我國婚姻法並沒有直接的規定。

1、平等的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強制改變。

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盜用、假冒。

2、學習和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於的目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重男輕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干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另一方經常陪伴自己等等。

3、請求扶養權。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如一方自願放棄請求扶養的權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約定對請求權的放棄,是無效的,不能對抗一方配偶的請求扶養權。法律對這種權利設立了義務,是出於一種法律保障的意願。

如提供詳細資訊,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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