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截止2023年《建築法》:未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雖然國家部委的部門規章對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其層級低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鑑於全國人大及最高院對甲方指定分包的態度,甲定分包(譬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原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然而在實踐中,由於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總包被迫接收建設單位指定分包的現象屢見不鮮,並常以合法的形式出現。建築市場屬於甲方市場,存在著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及人為背景,這些社會因素導致了建設單位需要平衡各種利益。
業主在簽訂合同前佔據了非常強勢的地位,業主建專案發包給承包人後,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要求某個特定的分包人承擔一部分分包工作,甚至可以隨意將指定分包作為總包承接專案或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因指定分包的法律規定尚不健全,業主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即實現了指定特定分包人的目的,又不必承擔因指定分包而帶來的法律責任。現實工程領域中指定分包或者變相指定分包的現象也就大量存在。
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指定分包尚沒有明確定義。通常是指發包人直接選定分包人,該分包人與總承包簽訂合同,或與發包人簽訂三方合同。一般總承包人沒有分包人選擇權或選擇權較弱。
2樓:城市之間
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3樓:我正在
這個要根據當地的行業規定和法律條文的!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建設單位指定的直接分包
百小度 一 定義不同 1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意思是,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2 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意思是,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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