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2樓:前行的火焰
賠償數額需要根據證據來具體計算的,無法估測。
刑事案件中死亡賠償金的問題
3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所以,單就刑事案件涉及到死亡賠償的,賠償專案包括:喪葬費、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物質損失的合理費用。
結合具體的案件,交通肇事罪造成死亡的,依據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其他案件如若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則不受刑法規定的賠償標準限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樓:萊水美樹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望採納~
5樓:lawyer徐旭
您好,您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啊,不衝突的
什麼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6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點: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3、案件因果聯絡複雜多樣;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7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觸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就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區別
(一)、關於調解: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的案件;
(2)可能判處、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
1、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四)管轄權的轉移
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審判組織的人數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於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於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
(六)迴避申請的決定權
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七)公開審理的情形
1、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九)近親屬的範圍
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贍養關係的親屬。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檔案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
(十一)是否准許撤訴
1、民事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自願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許;不准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許,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許;
(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於自願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十二)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後能否再次起訴
1、民事訴訟中:
(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審程式的審理期限及批准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3)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十四)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十五)上訴的期限和對上訴的限制
1、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訴。
2、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
(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
(十六)二審的審理範圍
1、民事訴訟中:
(1)第二審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範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範圍的限制。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十七)二審的審理期限及批准延長
1、民事訴訟中:
(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十八)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
(十九)申請再審的期限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2、刑事訴訟中:法律對申訴和提起再審沒有期限的規定。
(二十)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1、民事訴訟中:
(1)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十一)的適用條件1、民事訴訟中:
(1)拘傳屬於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2)適用物件: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
(3)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
(4)法律沒有規定拘傳可以持續的最長時間。
2、刑事訴訟中;
(1)拘傳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2)公檢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必要時決定適用拘傳,不以經過傳喚為條件;
(3)拘傳持續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二十二)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差異
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內涵與外延的區別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內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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