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選,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以及第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權對此做法進行行政處罰;”等規定,這個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等相關法律規定,“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既沒有法律保障還將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的不公平,或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有法律保障嗎?
3樓:科學喵
這種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無論是消費者還是商場、公司,他們所提供的“解釋”實質上只是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為對合同享有解釋權,在合同法中領域是指在對合同的理解當事人產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場合,以法院認定的公平正義去解釋合同,填補漏洞。
這樣既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平均合同正義,又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既能適用於雙方當事人本應約定而未約定的合同條款場合,又能適用於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違反強制性規範、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標準。
商場、公司通過合同為自己設定的“最終解釋權”,在權利內容上相當於司法機關對合同的解釋權。根據合同解釋的原理,這項權利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享有,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產生。
由此可見,根據合同解釋的相關理論,商場不應享有對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從中國合同法規定上看,商場、公司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4樓:喲丶校草
以往經營者通常都是以“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的方式來達到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該公司的這一通知、宣告或店堂告示等都是無效的,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消費者權益保**》第三十四條 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本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應當是工商部門和人民法院,由工商部門和人民法院說了算。
“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商家所有”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5樓:鋁厴牡使屹
以往經營者通常都是以“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的方式來達到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該公司的這一通知、宣告或店堂告示等都是無效的,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消費者權益保**》第三十四條 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本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應當是工商部門和人民法院,由工商部門和人民法院說了算。
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所有是什麼意思?
6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如果遇到說不明白的問題,解釋權在他手裡,他說什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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