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遺忘物與遺失物區別,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時間 2021-09-10 09:49:31

1樓:小人物

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脫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說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占遺忘物,而未規定侵占遺失物,也就是說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遺忘物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並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絡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023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的刑法自2023年11月1日開始施行。這也是繼2023年全面修訂刑法後通過的第九個刑法修正案。

2樓:阿西寶唄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

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

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

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

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占罪論處。

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為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為無論從侵占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拓展資料:

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物件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

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占有之動產,

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繫非出於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3樓:錢百萬

首先,遺失物屬於民法學的範疇,遺忘物屬於刑法學的範疇。

1、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其脫離控制的時間較短,並經當事人回憶能迅速想

起其所在之處。

2、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通常發生在公共場合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

權。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並暫時合法的保管該財物。

3、須無人占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占有。判斷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

時喪失對物的占有,並不能構成遺失。

4、須是非無主物。遺失物占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總結:

(1)遺忘物一經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遺而遺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處,也不易找回。

(2)遺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範圍,而遺失物則完全脫離了物主的控制。

(3)遺忘物一般脫離物主的時間較短;遺失物一般脫離物主的時間較長。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4樓:隱卉利珹

1、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2、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脫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說,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麼地方,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

3、我國刑法只規定侵占遺忘物,而未規定侵占遺失物,也就是說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遺忘物,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5樓:安秀榮葛詞

遺失物,遺失人暫時還不知道遺失的地點,拾得人應當能夠意識到原物所有人並不是有意放在這裡的。

遺忘物,遺失人知道遺忘物所在,拾得人應當能夠意識到原物所有人是有意放在這裡的。

比如,掉地上的屬於遺失物,放椅子上的屬於遺忘物。

6樓:匿名使用者

遺失物是乙個特定的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1、須為動產。

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2、須無人占有。

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占有。判斷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占有,並不能構成遺失。

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占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

無人占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占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

7樓:景景景

【遺忘物】

指物主記得自己財物的

遺置時間和地點,由刑法調整。

【遺失物】

指物主不記得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民法調整。

【遺忘物丟失處理辦法】

按照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遺失物丟失處理辦法】

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8樓:

遺忘物通常是指財務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置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

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

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而遺失物的物主則很難知道在什麼地方,故很難找回。

9樓:匿名使用者

遺失指不知道什麼時候什麼地方不見的,遺忘指知道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

10樓:匿名使用者

遺失物是指所有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遺失在自己不知道的地方的物品。遺忘物是指所有權人因疏忽遺忘在自己知道的地方的物品。

11樓:匿名使用者

遺忘物: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遺失的將所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遺失物:財物所有或持有人因疏忽將財物失落在某處區別:

前者經回憶可記起而後者不可主要依據:立法者本意(只能說明立法者的意願,卻未必正確) 將非法占有遺忘物依侵占罪論處,非法占有遺失物交給民法調整(二者並不矛盾,具體交由民法或刑法調整應視具體數額而定,或取決於當事人選擇

12樓:森維勾蕤

首先,遺失物屬於民法學的範疇,遺忘物屬於刑法學的範疇。其次,

1.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其脫離控制的時間較短,並經當事人回憶能迅速想起其所在之處。

2. 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通常發生在公共場合一般不存在第二重控制、支配權。

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並暫時合法的保管該財物。

3.須無人占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占有。判斷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

僅一時喪失對物的占有,並不能構成遺失。

4.須是非無主物。遺失物占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總結:

(1)遺忘物一經回憶一般都能知道財物所在位置,一般容易找回;遺而遺失物一般不知失落何處,也不易找回。

(2)遺忘物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範圍,而遺失物則完全脫離了物主的控制。

(3)遺忘物一般脫離物主的時間較短;遺失物一般脫離物主的時間較長。樓主覺得不精細

可以去參考:

希望幫到lz~~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是什麼?

13樓:今天有沒有學習咩

【遺忘物】

指物主記得自己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刑法調整。

【遺失物】

指物主不記得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民法調整。

【遺忘物丟失處理辦法】

按照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遺失物丟失處理辦法】

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14樓:

所謂遺失物是指持有人因疏忽而丟失於公園、廣場或馬路上等公共活動空間、已完全喪失實際控制力的財物。其主要特點在於:

(1) 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

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占罪論處。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為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為無論從侵占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遺失物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在我國法學界,學者們對遺失物所下的定義各不相同。王澤鑑認為:「遺失物者,指無人占有,但為有主之動產。

」謝在全認為:「遺失物者,係指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現又無人占有且非為無主之動產。」綜合以上關於遺失物的定義,我們可以得知其構成要件:

(1)、必須為動產。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認為不構成遺失物。

(2)、必須無人占有。無人占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道遺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礙遺失物的構成。

(3)、必須不是無主物。如果是無主物則有可能界定為遺棄物或其他。

(二)、遺忘物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對於遺忘物的定義,法學界的認識也存在很多差異。鄭玉波認為:「 遺忘物是指物主遺忘於他人私宅或車船飛機上之物」;馬新彥認為:

「遺忘物是指所有人有意識地放置某地,但非故意地遺留或遺忘的物」。王作富認為:「理論上遺忘物是指財產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的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疏忽忘記拿走。

」對於上述定義,鄭玉波的定義將遺忘的地點確定於「他人私宅或車船飛機」,馬新彥的定義將遺忘物的權利人統一定義為「所有人」,都是縮小了遺忘物的適用範圍。王作富的定義也是從「理論上」講,實際法律規定中並沒有規定。事實上對於遺忘物的概念至今也無一定論,學者們也是各抒己見。

綜合上述定義我們將遺忘物的構成要件歸納為:

(1)、須為有主的動產。不動產同樣不構成遺忘物。

(2)、是占有人置於某處的動產。

(3)、因占有人的疏忽而失去占有。

(4)、須有人占有。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是什麼,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今天有沒有學習咩 遺忘物 指物主記得自己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刑法調整。遺失物 指物主不記得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民法調整。遺忘物丟失處理辦法 按照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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