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卻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的人卻有民事權利能力如何理解這句話啊

時間 2021-09-10 18:07:21

1樓:

“無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卻有當事人能力”:在民事訴訟中,“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具有當事人能力;但在民法中“其他組織”是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的,即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無當事人能力的人卻有民事權利能力 ”:在民事訴訟中,未滿18週歲的公民(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公民除外)及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是無當事人能力的;而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以上兩種人當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這兩個概念是屬於不同法律之中的,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法中的概念,當事人能力是民事訴訟法中的概念;

兩個概念的判斷標準不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十週歲,或者是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

當事人能力是指享有訴訟法上的訴訟權利的人,不以該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法上的概念,而當事人能力是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

“無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卻有當事人能力”:在民事訴訟中,“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具有當事人能力;但在民法中“其他組織”是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的,即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無當事人能力的人卻有民事權利能力 ”:在民事訴訟中,未滿18週歲的公民(已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公民除外)及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是無當事人能力的;而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以上兩種人當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但沒有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什麼

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否一定有訴訟權利能力

4樓:

是的。但反過來說就不對了。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絡,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按照通行的觀點,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其他組織,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

5樓:

是的,但不一定有訴訟行為能力

判斷分析題 享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主體一定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6樓:君然所龍嘯律師

該觀點錯誤。

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一般與民事上的權利能力是相適應的,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就有訴訟權利能力。

在特殊情況下,沒有權利能力人,法律上仍賦予他以當事人的資格。如經主管機關認可,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也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代表人可以以其名義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但它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的資格,不同法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為何會出現分離?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每個人一生享有民事權利,而民事行為能力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能力三種。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名事行為能力人。

還有就是關於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的問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8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且可以說是每個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行為能力就不一樣,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有條件的,也不是每個人都具有的。象精神病人已經未滿18週歲的人都不具有完全的或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所以是分離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有條件的 象精神病人已經未滿18週歲的人都不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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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為何會出現分離

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每個人一生享有民事權利,而民事行為能力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能力三種。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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