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將財產贈與子女,子女卻不贍養老人的問題

時間 2021-09-11 22:31:24

1樓:草民學法

1、老人作為贈與物的唯一所有權人,在意思表達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下,將贈與物贈與給子女,該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2、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老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喪失任意撤銷權。

3、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依法要求其交付。

4、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的,且受贈人不履行該法定義務,即便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即便贈與物的權屬已經轉移至受贈人名下,贈與人仍然可以依照合同法192條撤銷贈與,要求返還贈與物。

該撤銷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5、關於合同法192條規定的“受贈人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可否按照子女對老人不履行“贍養義務”予以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公報案例之中,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民終字2005,第2772號判決有明確的案例體現。

6、法律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是對贈與人“善舉”的一種保護,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法定義務,對贈與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致的。如果將“贍養”排除與“扶養”之外,等同於認可了父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子女不履行對父母“贍養”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客觀事實。這有悖於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贈與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及原則。

故“扶養”應按照廣義理解較為恰當,應包括“贍養”。

7、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該撤銷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半年內行使。

8、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正常生活,可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5條、186條、188條、190條、192條、193條、194條、195條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女婿說的對,您還有兒子,女婿沒有撫養你的義務,除非你沒有兒子,或者你兒子沒有能力贍養你,女婿才有這個法律義務。

二.後兒子跟你形成的是法律上的母子關係,這跟親媽後媽沒有任何影響,兒子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你可以請求起訴到法院,請求後兒子每月支付你贍養費,法院應該支援。

三.我不知道你和後兒子的房產關係是遺贈還是贈與,如果是遺贈的話,你還沒過世,後兒子也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取得房產權,只有你和兒子的父親過世時房產所有權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贈與的話,即使兒子已經取得房產證,但你也可以訴諸法院,因為法律特別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你兒子已經違反公序良俗,不贍養老人等道德準則,你完全有理由撤銷這個贈與合同,要回一半的房產。

法律對你是很多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都得負責贍養 房子如果動遷已經一年了 就要不回來了 要是不到一年去質詢一下律師 應該是能要回來一部分

4樓:姚梓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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