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不配合買房人過戶該怎麼辦,賣房人不配合買房人過戶怎麼辦

時間 2021-09-12 06:24:51

1樓:華律網

買賣二手房時,房主不配合過戶,一般會在雙方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說明,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就按照購房合同中的約定處理。不管是否有合同約定,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為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先確定對方不肯辦理過戶的原因,比如說因為賣家家裡其他人的阻止。

了解真實情況後,還堅持買那套房的,可以試試雙方協商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買家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並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還已付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

在獲得勝訴裁判文書後,登記權利人可憑此裁判文書自行申請並完成過戶登記。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約定情況。如果雙方合同中約定若出賣人不配合辦理過戶的話,應當退還全部購房款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部購房款。

二、法定情況。如果能舉證證明房屋未能過戶僅是因為出賣人原因,不存在第三方和買受人自己原因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

雙方約定的或法定的過戶時間已經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2.未超過一年,可以向出賣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若仍未履行,則將要求解除合同。該種情況建議記得保留相關催告憑證。

法律規定: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3樓:

首先,先找到賣房人協商解決。如果賣房人不履行過戶義務時,買房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賣房人協助辦理所售房屋的過戶手續。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房屋買賣後的產權過戶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房屋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沒有影響,不能因為買賣雙方之間還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就認定當事人的買賣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援。

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shhuang44ss

綜上所述,賣房人不履行協助過戶義務的,法院判決賣房人協助履行過戶義務。由於債權人請求權的標的為債務人應對房地產登記機構作出移轉房地產於債權人的意思表示,是一種不可代替的作為義務,直接、間接的執行方法均不能達到目的,因此,法律採用擬制的方法,於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賣房人已為其意思表示,由取得勝訴判決的買房人憑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查明買受人並無對待給付義務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房地產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4樓:秒懂百科精選

二手房買賣中賣方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賣房人不配合買房人過戶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一、約定情況。如果雙方合同中約定若出賣人不配合辦理過戶的話,應當退還全部購房款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部購房款。

二、法定情況。如果能舉證證明房屋未能過戶僅是因為出賣人原因,不存在第三方和買受人自己原因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

雙方約定的或法定的過戶時間已經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2.未超過一年,可以向出賣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若仍未履行,則將要求解除合同。該種情況建議記得保留相關催告憑證。

法律規定: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6樓:秒懂百科精選

二手房買賣中賣方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賣房人有權不配合網簽的情形有很多,很難窮盡。在此列舉幾種比較常見的情形:

1、改變合同條款的情形。《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 改變合同條款一般是以協議變更的形式實現的。既然是協議變更,其實就有乙個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買房人提議修改合同中的部分條款(一般表現為加重買房人的義務,如推遲付款時間、增加貸款比例、做低房價等)是要約,賣房人有權不承諾(即不同意)。當然,如果買房人所要進行的修改對於賣房人並無不利(如把貸款改為現金),賣房人還是應當配合的。

2、違法或者有違公序良俗的情形。《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此,最常見的就是假結婚。

很多買房人籤了網籤後發現自己沒有購房資格,於是採取假結婚的方式取得購房資格。這是典型的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賣房人有權拒絕配合買房人做這種有違公序良俗的事,有權拒絕配合買房人重新網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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