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司法 執法有什麼區別,立法 執法及司法各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9-14 10:07:21

1樓:忐忑小眼神

三者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

2,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行法律的活動。

2、內容不同

1,司法活動的物件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2,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式性要求,違反程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2,執法活動也有程式規定,但由於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緻。

4、主動性不同

1,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

2,執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並不基於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動。

立法是人大,司法是法院,執法是公安和監獄。

立法就是制定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司法就是執行法律,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司法是立法的保障。有法不依,立法形同虛設。

1、立法保障就是法律對某種權利以法律規定的形式予以保護,是一種立法行為。

3、反家暴法是立法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應是立法保護。

2樓:戚廣利

所謂「立法」,巨集觀上來講,其實就是制定法律,深入點的話,會涵蓋到制定法律、法規。所謂「執法」,就是執行法律。所謂「司法」,就是司法機關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

先「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再「執法」,做到執法必嚴,再「司法」,做到公正司法。廣義上:立法,法律制度的確立;司法,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事件或行為的合法性判定程式;執法,事件或行為判定後的結果執行。

狹義上:立法,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法律草案 或 行政機關審議通過的行政法規的法律內容;司法,檢察院、法院、警察刑事機構進行的對社會生活的管理;執法、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行政行為的活動。

三者關係立法是司法執法的基礎前提,司法執法對立法具有實踐檢驗的反射效果,促進立法的科學理論性的回歸,使立法行為更貼近社會生活,從而增進立法的合理性。

立法、執法及司法各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乙個指制定法律,

第二個指執行法律,比如依照交通法律,處罰闖紅燈的司機,第三個指依然法律處理案件。

第二個的物件不一定觸犯刑律,第三個的物件必定涉嫌觸犯刑律。

司法和執法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公平正義作為一種崇高的價值理念,是人類社會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沒有公平正義,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

法治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貫穿於法治的全過程,就必須維護司法公正。

從詞源上考察,「司」在古漢語中有管理,主管,職掌,操作、處理的意思,司是動詞,顧名思義,司法就是執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所有的執法活動都可以納入司法的範疇。隨著現代法治社會行政執法活動的頻繁發生,司法逐漸與廣義理解的執法有了區別。

「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其中的「執法」就是指行政執法活動。司法不同於行政執法。前者與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訴訟方式來解決紛爭的活動,而行政執法並不採用訴訟方式。「訴訟」的本義就是既有告,也有辯,並且是要使紛爭得以解決的活動,它有一套嚴格的程式來保障當事人充分爭辯的權利,並且最終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斷。相比之下,行政執法活動就較為簡單,儘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斷,但往往不可能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爭辯的程式和機會。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終裁決力的活動,而行政執法則不具有這一功能。司法的最終裁決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擁有的一項國家權力。行政執法雖然具有裁決是非的功能,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訴訟程式來獲得最終解決。

儘管法院的最終裁決結果可能與行政裁決結果是一致的,但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只有經過法院依照嚴格訴訟程式作出的裁斷才被認為是公正的。這就有了「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說法。現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確立和強調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並不等於說司法解決的結果最後一定就比行政解決的結果要公正,而是在於司法是依照包括公開審判、辯護、迴避、上訴等一系列程式來最後實現的裁斷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聽則明的特點,因此,較之行政解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紛爭當事人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給予其申辯和權利救濟的機會。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本身內含著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並不等於這一價值的必然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乙個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

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活動來體現。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講,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準則。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紛爭的功能,主要取決於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二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公正性。

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力,紛爭當事人可以不去執行其裁判結果,紛爭就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則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紛爭,或者說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還可能導致新的紛爭。由於司法裁判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強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際上就等於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侵害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

因此,司法活動正當性的關鍵在於司法公正。具體來說,司法公正對於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當今時代,和諧社會應當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增長與效率,而且應當包括民主法治在內的社會的全面發展。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一基本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維護司法公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法律具有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辦事,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值,法律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可以向人們明確昭示:什麼行為是合法的,什麼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一種穩定的行為預期,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從而使法律的評判功能和導向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擁護,必然進一步維**律至上的權威。

反之,如果司法過程和結果是不公正的,人們不僅會懷疑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而且也必然動搖對法律尊崇的理念,進而影響對法律權威和法治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二,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正是由於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通過司法來矯正和補救,使社會公正得以恢復;但如果喪失司法公正,整個社會就可能沒有公正了,當然也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司法公正是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實效的一種手段。

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性條件和底線保障。司法不公不僅會縱容和放大社會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對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嚴重損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公正,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

第三,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內容。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但和諧社會並不是不存在矛盾衝突的社會,而在於它擁有一套有效處理和化解矛盾衝突的社會機制。司法就是社會機制的重要構成部分。

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衝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時期,對於大量一般性的社會矛盾和衝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決於當事人的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正義能夠得到申張。公正的司法過程恰恰就具有讓當事人合法充分地表達訴求,申張正義的功能。

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和衝突,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使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和糾正,及時地消除社會的緊張關係,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必須以公平正義作為前提和基礎。如果喪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國家強制力來維持,也不會長久,社會的矛盾和衝突不僅不會得到有效地解決,反而可能會越來越激烈。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通過公正司法來為維護和實現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5樓:被門卡住的狗

法的實施和實現(法的實施和實現的含義與方式法的實現的標準)執法(執法的含義執法的特點執法的基本原則)司法(司法的含義司法的特點及其與執法的區別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當代中國的司法體制(司法體制的含義當代中國司法體制的特點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業化改革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及其意義)

6樓:汗水中的魚

執法,也稱行政,即法的執行,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行為。

司法,也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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