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霸天
證人證言未經鑑別和查證核實以前,絕不能輕易相信。審查判斷證人證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審查證人證言的**是否真實可靠。主要審查證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是怎樣知道的。是他自己親自看到、聽到的,還是聽別人告訴的。
2.審查證人與案件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無利害關係,是否有作偽證的動機。
在訴訟實踐中,由寸: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利害關係,為了加重或減輕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罪責,證人可能提供虛假的證言。
3.審查證人提供證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擾影響,即查明證人是在什麼情況下提供證言的。一般來說,證人在沒有思想顧慮和外界壓力的情況下自然地提供的證言,比較準確,真實可靠。
如果證人受到別人的指使、收買或者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壓力的影響,或者在詢問證人的過程中,司法人員採取了威脅、引誘、欺騙、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在這些情況下,證人提供的證言就可能失真。
4.審查證人證言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有無矛盾。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事實情況的反映。
真實的證言應當是合情合理,沒有矛盾,符合客觀實際的。偽證和錯證本身是不合情理的,會漏洞百出,存在矛盾,經不起查證。所以,如果發現證言中所提供的情況前後矛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證言內容的真實性就值得懷疑。
同時,還要審查證言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分析證言中肯定什麼,否定什麼,對查明案件事實有什麼證明意義。
5.審查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查明有無影響證人作出不正確證言的因素。這種因素一般應從主觀租客觀兩個方面去分析。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光有人證的證言是不充分的。
3樓:律政盲流
你好,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只有一兩個個證人證言是不能定罪的,孤證不能定案。如果還有其他證據,證據之間形成了證明體系,而證人證言雖然只有乙個,結合其他證據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是可以定罪的。
再者,被告人供述也是證據之一種,客觀而言,在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間,被告人供述的證明力應高於證人證言,但《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僅憑被告人供述尚不能定罪,故單憑一兩個證人證言也不能定罪!
證人不到庭,證人書面證言能做證據嗎?
4樓:大超love雪子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採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並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邢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乙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錄音、雷達掃瞄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
5、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樓:牧朵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根據法律規定允許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證言的權利。但證人一旦選擇提供證言,則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因為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就無法對其進行質詢,不易判斷證言的真實性。
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的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詞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這裡所指的視聽資料應當是證人作證的音像資料。
所謂「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因此,丙不能出庭作證須符合上述情形即可。
參考
6樓:暨運凱
民訴中法官這麼做是合法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提供的書面證言不作為定案依據。刑訴中不出庭時的庭前證言有可能採納
7樓:遠端法律諮詢
《民訴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表明向法院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是法律所允許的。
《民訴法》第七十條關於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言的規定,實際上存在兩個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證言須事先經法院許可,而不是事後追認;二是由證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當事人之手提交。這兩個前提在程式上保證了人民法院與證人的直接接觸,以便驗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要求,以保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憑口供和證人證言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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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有出息的侄女,有個勤勞的侄子就可以不要自己的女兒嗎這就是做為爸爸該有的偏見嗎
1全部學會獨立吧,他 看不起你 你就自己努力闖出一片自己的天地啊,為自己確定個人生目標,努力的去做就是了,人有雙手是餓不死的,就像樓上的朋友所說你爸爸肯定是愛你的,只是他用不同的方式對待你罷了,虎毒尚且不食子呢,你也可以好好的和你爸爸談談心啊 一個渴望家庭溫暖 渴望父愛的孩子 是不會講條件的 沒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