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23條之規定,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原告應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之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基於上述規定,你們夫妻如在目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便可向該處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樓:是空是無是虛構
不知道你們具體什麼情況,但是如果分居一年以上,是可以申請離婚的,但是如果你妻子同意離婚,也不需要走那麼繁瑣的程式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在居住地,在外省住,有三個小孩大的女兒是,還有兩個不想負擔,可以和你家人商量一下的哦,多考慮一下吧,小孩最需要父母照顧了哦,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再負擔了就要和孩子的爸爸商量好啊。給孩子最好的照顧是父母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的撫養是夫妻雙方應該盡的義務啊,現在不想負擔當初幹嘛去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啥意思啊,你和lg離婚了嗎 你們當初怎麼商量的;如果沒離,那你還得負擔阿
7樓:匿名使用者
小孩不是應該是夫妻雙方負擔的嗎?親現在是離了婚的單身家庭嗎?
8樓:匿名使用者
負擔???、、、、、、、、、!!!!!!!!!!!!
9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的老公呢,孩子是你們兩個人的,你們都有責任和義務共同把孩子養大,這麼多孩子光靠你乙個人肯定是不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你都生出來了,怎麼會說不想承擔的話那?早知道就不要生呀,他爸爸那?實在不想養了就送人好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哪有這樣的媽媽,就是在辛苦也的撫養自己的孩子呀,如果你遺棄孩子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幹嘛要生那麼多了,既然生了,你就要負責的,你是成年人,不是小孩子。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孩子你不負擔誰負擔
14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你身上掉下來的肉,為什麼不負擔啊
15樓:匿名使用者
寶寶不負擔怎麼可以啊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的孩子你就有義務撫養孩子長大。
1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你生下了他們,就有責任和義務撫養他們。
18樓:匿名使用者
逃避解決不了問題。面對現實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生孩子的時候需要謹慎哦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再負擔了是什麼意思啊 難到你要送人?
21樓:匿名使用者
其它兩個你不負擔,難道有人幫你負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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