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院辦協議離婚可法院只給我們一份民事調解書請問這也算是離婚嗎

時間 2021-10-14 19:06:11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採取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後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如果法院調解書註明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離婚協議,准予離婚事實成立,那麼兩位就算是離婚成功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樓:阿元

1、當然是離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

2、離婚,在法律上有兩種途徑,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

3、到法院訴訟離婚,最終結果也有兩種,一是判決離婚,二是調解離婚。判決離婚發給當事人的是判決書,調解離婚的發給當事人的是調解書。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4、《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5、《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只有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沒有離婚證請問算離婚了嗎?

3樓:傅家權公子

算。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就是離婚證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綜上,我國的離婚證明有三種:1、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3、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民事調解書。

擴充套件內容:

案例夫妻長期分居判離婚

最近,張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終於判下來了。張某與李某2023年經人介紹相識並戀愛,202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雙方在2023年3月2日補辦結婚登記。

2023年起,女兒一直隨母親張某一起生活。張某與李某各自外出打工,但兩人沒有在一個城市。幾年間裡,李某4次前往張某打工的城市看望母女二人。

期間,原告張某於2023年9月6日、2023年2月19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均以原、被告雙方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所以,張某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官釋法

本案中,雖然原、被告相識時間較長,組建家庭時間較久,但自2023年以來,原、被告均各自在外地務工,基本互不往來,雖然被告李某曾前往探望原告,但長達3年時間僅探望4次,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一定隔閡。

原告張某在本次起訴前已於2023年、2023年兩次起訴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可以證明原告對被告已無感情。

綜合前述原因,對於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新華網-重慶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評析:分居3年判離婚

4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沒有離婚證算離婚,不需要另行*****,以後再結婚,只需要拿著調解書去婚姻登記機關即可。

法律條款:

根據2023年6月27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

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第六條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已經調解離婚的,調解書就是證明已經離婚的法律文書,不用再*****。如果需要再婚時,拿著調解書去辦理結婚登記就可以了。

6樓:正商觀察者

法院的調解書就是雙方的離婚證明,雙方已經離婚。

7樓:匿名使用者

算。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就是離婚證的一種。我國的離婚證明有三種:1、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3、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民事調解書。

8樓:徐坤

只有民事調解書,沒有離婚證,這個是不是離婚了?

9樓:

我只有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沒有離婚證。,請問算離婚了。

10樓:信金國婚姻律師團隊

您好,我是婚姻家事律師信金國,接下來為您解答“法院調解書算離婚證嗎”這個問題。

法院調解書載明調解雙方離婚的,與離婚證有同樣的效力,可以證明當事人已經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後,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准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由於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也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謝謝。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7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上沒簽字。法院就給了我一張調解書。算不算離婚了嗎。

11樓:華律網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離婚民事調解書是指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於離婚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的調解書是不生效的。此外,如果當事人簽字不是真實意思表示,那麼便可以由法院認定文書無效,除此之外,倘若調解後雙方當事人仍產生矛盾導致想要離婚,那麼可以在調解書生效後六個月以後再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拒收離婚調解書,也不影響離婚調解協議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離婚調解協議時,另一方可以持離婚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12樓:麥迪麥無敵

調解書是不需要簽字的,調解書是根據你們簽字的調解協議所作出來的加蓋法院公章的正式文書,簽收之後就正式生效。自簽收生效之日起,你就算是離婚了,之前的婚姻關係結束。

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75號):

第五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第三十四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

第三十五條 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五)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協議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況適時進行回訪,並就履**況做出記錄。

因此,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由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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