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字路口電動車直行剮蹭準備拐彎的機動車交通事故

時間 2021-10-14 19:06:11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理解錯了,交通法的第52條,是說在沒有訊號燈的十字路口,雙方都是直行的情況下,才適用讓右原則,在你的事故中,是轉彎和直行的問題,所以不存在適用讓右原則,是按照轉彎與直行來劃分責任的。因此交警的裁定沒有錯誤,你是轉彎車輛,應該讓電動車先行,顯然沒有做到,導致電動車摔倒受傷。你應該承擔主責,對方次責。

2樓:

禮讓右側車輛指的是十字路口雙方都直行的情況下,你這情況明顯不是,最起碼機動車肯定是要轉彎的,所以你主責沒問題。而且我有些不明白你提出這個問題到底有啥想法?這種情況,理智的機動車主,只要對方損失不大,而且好協商的話,都會爭取全責的,因為給了電動車責任,保險就不全賠了,而是按責任比例賠,比如現在機動車主責電動車次責,那麼保險公司的賠償方式就是:

對方電動車維修費用2000元以內全賠,對方人傷直接**費用10000元、以及衍生的相應費用(陪護費、誤工費,起訴後還會有伙食費和交通費)是全額賠付的,但你自己修車,就只賠70%了,對方超出上面的額度後,也是隻賠70%,剩下的就要由電動車方自行擔負了,尤其是你的修理費也要由對方擔負30%,你覺得這錢好要?還不如想法爭取個全責,讓保險公司全賠,損失不外乎是明年保費**一些,而且**的部分你也可以通過一些多爭取賠償的小技巧彌補回來。

3樓:鋰電池技術配件材料

記住,拐彎讓直行,並且你還是左拐。右拐併線也得讓直行........

4樓:匿名使用者

以交警現場勘查確定的事故責任認定為準。如果你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畢竟他人說了也不算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轉彎讓直行,轉彎車全責。鄉村道路不區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屬於混合車道,可以理解為雙方共用同一車道。所以,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輛。

6樓:

你這種情況是比較靈活的,直行讓右也對,左轉讓直行也對,歸根結底你是機動車他是電動車,電動車不合規的也能定為機動車輛,不管咋說你有保險也是鐵皮吃點虧唄。

電動車出了點交通事故被交警扣了,怎麼取車?

7樓:名字好好好好長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扣車是為了進行事故的責任認定,當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就能提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8樓:大家好的下班

(一)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5天左右就可以提車了或者你主動詢問主辦民警。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車輛(包括電動車)會被交警送往當地的停車場。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五)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六)一般情況,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參考資料

9樓:平民亦百姓

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車輛(包括電動車)會被交警送往當地的停車場。在事故責任認定的過程中,交警為查清事故責任依法扣押涉案肇事車輛是有時間限制的,時間到了會通知你可以提走車輛了,或者你主動詢問主辦民警,或者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5天左右就可以提車了,這也是交警的通知,因為所有的提車,都需要交警開具的放車單,交給停車場。

10樓:無底長江

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辦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別的不說,就這一點,老百姓財產受損失,是啥樣的人乾的,不就是以前土匪嗎?還有啥好說的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2023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電動車國家新標準。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與原有的電動自行車區分開來。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效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電動自行車的部分限制條件:

1、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效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

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13樓:換個頭髮染色

電動車發生了事故,目前還是參照安全法規中關於非機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比照處理。

14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電動自行車可以區分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同時,依據電動自行車的屬性不同,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涉及電動自行車責任劃分時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達到《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t24158-200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應當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駕駛人應當持證駕駛,適用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一般是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劃定的過錯大小劃分責任大小,依法確定雙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比例。

二是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沒有超過《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適用無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湖南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辦法當中,對責任比例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該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四)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20%”。

在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或無責任時,電動車駕駛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訊號通行、車速過快、隨意佔用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任意拐彎掉頭、醉酒駕駛等嚴重過錯行為,為體現法律的懲治、教育、指引等社會作用,在審判實踐中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比例,譬如在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時,承擔20%-30%的責任比例,在機動車一方無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比例。

法律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修正)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參考資料: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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