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救護車在執行任務的時候,警燈閃爍,警笛長鳴。這就要求路人及時避開,出了問題,救護車不承擔責任。如果救護車沒有執行任務,出了事故和普通車輛一樣。
如果是救護車司機在執行任務的時候操作失誤,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救護車可以闖紅燈,但是也是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闖紅燈,若是撞死人了國家應該幫助承擔一部分責任,畢竟他也是為了救人。
3樓:
不會的,這樣追究自己的個人責任。因為救護車撞死人,國家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
4樓:福森(生)高霞
不會,誰的責任誰負責吧,先救人要緊,責任由交管畫分吧。希望做事小心為上,生命為上。希望能幫到你。
5樓:毓鑲菱
這個需要看司機占有多大的責任,如果是在正常搶救人闖紅燈撞人,那單位會給解決的。如果是司機故意撞人,那就需要自己承擔這個責任了。
6樓:以建義
救護車闖紅燈國家會幫他承受責任,撞死人就不一定了,救乙個,撞死乙個好八
7樓:承長霞
我想會的,畢竟救護車是為了救人,也可以闖紅燈,如果出現了事故,國家應該幫他承受一部分責任的,我是,這樣想的
8樓:似幼菱
救護車闖紅燈是為了救人,是不用司機個人承擔責任的。責任是由國家或醫院承擔的。
9樓:五布衣
我覺得救護車闖紅燈撞死人是自己的責任不應該國家承擔。
10樓:
應該會的。因為救護車也是為了搶救病人。闖紅燈是允許的。發生撞人事故國家會減輕處罰。
11樓:煙爾冬
會的,因為救護車也是為人民服務。他也是著急救人而出現錯誤,所以國家應該給些補償。
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執行公務可不可以免責?
12樓:貓咪老師愛看娛樂好劇
我感覺還是要負責任的吧,畢竟是一條人命,你不能為了救別人的性命而拋棄另外一條性命,救護車闖紅燈是可以的,因為有優先通行的權利,但是在闖紅燈的時候,還是要看清楚行人路上到底有沒有人才可以通過的,畢竟都是人命關天的事。
一般來說,即使是普通的車輛,在正常行駛中的時候,有乙個人闖紅燈過了馬路,小轎車沒有看清楚撞了人的話,應該也是要負責任的,因為畢竟是一條人命,而救護車作為救死扶傷的交通工具,更要注意行人,躲避行人,也不能一命換一命啊,老人的家屬肯定不願意。
我感覺這輛救護車的司機一定要負責任,是為了救人也不行,所以以後開車還是要多注意安全,多注意行人,不要因為急事就忽略周邊的環境,誰也不想出這樣的事情,現在最重要的還是要看一下家屬怎麼說,最好溝通一下賠償的問題,不要互相推卸責任就好。
很多網友都說應該判刑,但是我感覺畢竟是救護車,車上的人有可能有生命危險,心急也不是沒有道理的,估計會有懲罰之類的。
反正還是要提醒廣大車友,這一件事也給了大家警醒,過馬路的時候,無論是綠燈還是紅燈,一定要減速慢行,不要存在僥倖心理,看著沒人就加速闖過去,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如果在你的盲點區闖出來乙個人,你來不及剎車,有可能會出現生命危險。
13樓:尼古拉斯凱
首先看下法條《道交法》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首先法條有幾個重點,第乙個是執行緊急任務,第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緊急任務,就是事故發生時,救護車上傷者是否有生命危險,如果只是輕微受傷的話,那麼在車流量如此大的路口違法訊號燈通過是否確有必要?
確保安全,即即使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的前提下,你違反交通訊號如闖紅燈時,要確保行車安全。通過都是開啟警燈、拉響警報,減速慢行,待正常行駛的車輛讓出車道後順利通過。
最後說一點,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過程中,其違法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即如果是闖紅燈,你不能認定他是違反訊號燈,但是如果是在闖紅燈狀態下,與綠燈車輛發生碰撞,且綠燈車輛沒有明顯搶行的話,那麼應當是以特種車輛未確保安全為由認定其責任,而不是違法訊號燈。
回到事故,事故中首先傷者只是腿部受傷,應當沒有生命危險。其次,通過過程中,電動自行車綠燈直行已經正常在視野範圍內,對於違反訊號燈的救護車來說,理應可以發現,但實際情況卻是電動自行車在正前方後加速通過,可能由於觀察不到位的原因。
從事後來說,如果讓我認定事故責任,我偏向救護車主要責任,電動自行車次要責任(給不給這個次責,具體要看現場,因為救護車沒有拉警報,電動自行車能否看到救護車,這點很關鍵,能看到的話,對於電動自行車來說,你不知道救護車內的病人是否情況緊急,對於你來說,你都應當讓其先行,所以在能看到救護車的情況下,我會給電動自行車次責)。
如果此類事故,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闖紅燈,撞死人,因為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未確保安全,且其行為屬於法定允許的,雖然責任更大,如果沒有其他過錯行為,檢察院法院方面都會從輕或者免於刑事責任。
14樓:love水晶乳酪
撞死人了,就算執行公務也不能免責。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來看,救護車作為特種車輛,在不受規定限制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其一是執行緊急任務,其二是確保安全。且當需要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闖紅燈、在禁行區行駛時,要提前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具,警示來往車輛和行人。
本起事件中,受害者家屬進行了實際調查,認為當時該救護車上運載的是一名腿部受傷的市民,醫生也進行了包紮處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並不會危及傷者的生命,算不得是緊急任務;其次,在非機動車道上拐彎,未確保安全,以致發生了類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後,救護車並沒有拉警報。
根據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救護車在緊急情況下、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有一些闖紅燈等的特權,因此造成**的後果,在法律上應該是免責的,且對於司機也不能夠認為他是交通肇事犯罪。但如果發生事故,就是沒有確保安全,無論情況是否緊急,實際上是沒有豁免權的,出事故就要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的。目前規定,救護車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特別通行權),但任何權利都是受限制的,優先通行權亦不例外。
具體法律規定來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很顯然,救護車行使優先通行權的前置條件至少包括兩條:
「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優先通行權不是「免責金牌」,如果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就可以隨便違反交通規則,無論造成多麼嚴重的後果都不用承擔責任,那是多麼可怕的事情!所以,即使是救護車也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通行,不是橫行無忌。
16樓:千里走單騎
「道路優先權」不等於「事故免責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法律界人士指出,發生在蘇州的這起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有待於當地交警部門經調查後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報告。「但可以確定的是,救護車等特種車輛享有的是『道路優先通行權』,也就是闖紅燈、逆行、超速等行為不會受到處罰的權利,以及周圍車輛和行人應盡避讓義務,但這不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無條件免責。」
救護車優先通行有兩個前提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法律條款已經明確救護車這樣的特種車輛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的前提條件有兩項:「確保安全」和「執行緊急任務」。
一些網友支援死者家屬的說法,認為該起事故中,救護車上的傷者為腳部受傷,不屬於「緊急任務」;且救護車闖紅燈時未拉警報,經過路口時也沒有緩行,未能「確保安全」,應當對這起交通事故承擔責任。
也有一網友則認為,法律明確特定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車輛、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讓行」,當時救護車上有人,說明車輛的確是在執行任務,且車上病人腳傷未必不是「緊急情況」,非機動車雖然正常行駛,卻沒有盡到觀察避讓之責。
「一切有待於當地交警部門的調查結果。」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此次事故中救護車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關鍵是看是否符合這兩項「前提」。
執行任務並非特種車輛「免責」護身符
事實上,此前各地確曾發生過救護車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救護車也需擔責的案例。
有網友就此事發出了疑問:「闖紅燈本身就是不安全行為,又要求救護車確保安全,是不是存在矛盾?」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說,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那麼在經過路口時是不是也應該減速呢?如果車速過快,正常行駛的車輛確實可能反應不及。
」業內人士指出,事故責任認定必須依據事發時現場路況、天氣、雙方駕駛員處置等多種情況綜合分析,判斷雙方的責任。
17樓:前曼嵐
我覺得不可以免責!交通違章與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並無必然的聯絡。也就是說,劃定交通事故中各方責任大小的主要參照在於引發事故的原因,即哪方的行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和引發力較大,哪方就應承擔較重的責任。
具體到特殊車輛在優先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應以此為參照。如前所述,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優先通行。那麼,當特殊車輛在闖紅燈、逆行前已經鳴警笛、亮警燈較長時間的話,已經足以引起其他車輛或行人注意,後者顯然應避讓。
在此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話,特殊車輛承擔的事故責任顯然要小很多。
如果特殊車輛的駕駛員在逆行、闖紅燈時,既沒有鳴警笛、亮警燈,又行駛較快、觀察不周的話,即便其的確在搶救危重病人,執行緊急任務,也可認定其未盡到注意義務,未提前預警,未確保安全。一旦發生事故,便極有可能承擔較大的責任。
當然,在此次事故中,悲劇已經發生,如何劃分事故責任大小,既關乎被害人家屬的損失能否得到足額賠償,也關乎社會公眾對特殊車輛優先通行權的監督和關注。因而,相關部門理當保持客觀中立,不因特殊車輛的「特殊」而放縱,也不因悲劇已經發生而「遷就」。進而不偏不倚,依法科學地劃定事故責任,維護涉事各方的合法權益,並形成警示和教育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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