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羅長江律師
村民甲和丁之間法律關係就是僱傭關係,雇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到傷害,依法由雇主承擔責任。
僱傭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雇用關係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雇用人必須為受僱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僱傭關係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主享有雇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物件。
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原則,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而勞務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樓:段託
你好:1、甲與丁屬於勞動合同中的事實勞動關係,甲對丁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2、若你是甲,建議你對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免得對方起訴你;
3、若你是丁,建議你影印病歷進行傷殘鑑定與三期鑑定,之後就是訴訟要求甲承擔損害賠償;
、、、姐帽的夜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僱傭關係,勞動關係要籤勞動合同交勞動保險。。。。
具體到賠償中雇主肯定要賠錢,但也要看傷者自己是否有過錯,按過錯適當調整雇主的賠償責任
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5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傭關係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雇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二、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以上就是關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規定的一些基本資訊,僱傭關係雙方互相平等,雇主要對雇員承擔各項賠償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僱傭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並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6樓:方龍君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雇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法律上的僱傭關係如下:
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含"勞動關係",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僱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
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7樓:ls丶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廣東省陳律師
這是屬於僱傭關係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乙若想免責,需能夠證明甲之傷害系甲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切與該東西無關。
希望能夠幫到你。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關係的判斷標準:從僱傭法律關係的概念以及以上對其法律特徵的分析,可知判斷僱傭關係存在與否、判斷某一法律關係是否屬於僱傭法律關係,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來考察。所謂形式要件,是看雙方有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同等。
10樓:時事與法律
如果甲答應給乙報酬,即屬於僱傭關係。在這裡考慮僱傭關係意義不大,因為並不是雇員造成第三方損失,需要考慮雇主責任。假使僱傭關係成立,也是雇員造成雇主傷害。
鑑於此,需要考慮的是乙對造成車翻有沒有責任,有則需要承擔一定責任,沒有或者完全是因甲登車造成車翻,則乙不需承擔責任。
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
11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勞務關於與僱傭關係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1)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2)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1)雇用關係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雇用人必須為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2)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1)僱傭關係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主享有雇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物件。
(2)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1)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原則,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2)勞務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一、勞務關係的特點:
1、 是一種準勞動關係。
2、 用工方不具備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或者具備主體資格但工作內容具有臨時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 根據用工方的指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 由用工方承擔在勞作過程中人身傷害的風險。
二、僱傭關係的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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