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居委會怎麼開分居證明

時間 2021-10-14 20:14:39

1樓:向日葵

可由居委會開具該分居證明,但最好就分居行為做公證為好。

格式如下:證明:我社群居民***因與愛人經常鬧矛盾而長期分居,從而導致感情破裂,特證明二人無感情基礎。

能作為夫妻分居證明有很多,但需要在生活中仔細的收集,一般而言夫妻分居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案例:群幹很傷腦筋 夫妻住不住在一起我們怎麼知道啊

楚天***訊 (記者劉利鵬)居民找到居委會,請求開具「沒和妻子住在一起」的證明,這讓青山區31街社群的群幹很傷腦筋。昨日,社群居委會主任周琳說,開具這樣的證明,社群實在是很為難。

上周五,該社群居民成先生(化名)找到周琳,請她開具一張證明,證明他沒和妻子住在一起,以便向單位申請探親假。「這把我搞得哭笑不得。」

周琳說,夫妻兩人有沒有住在一起,外人怎麼知道呢?成先生的妻子來了或是走了,又不會跟居委會匯報,她於是拒絕了。成先生頗為不快,認為社群群幹「卡自己」,堅持要居委會開證明。

無奈之下,群幹們走訪了成先生隔壁左右和樓上樓下的鄰居,他們說,近期確實沒看見成先生妻子。於是,社群出具了「據鄰居反映,其妻近期未與其住在一起」的證明,昨日交給了成先生。「這也是無奈之舉。

」周琳說,居委會遇到居民類似的要求,確實無法完全拒絕,只能採取打「擦邊球」的方式滿足需求。

昨日,記者聯絡上成先生。他介紹,自己是武漢人,妻子的老家在黃岡。去年開始,由於妻子娘家經營生意,請妻子回家幫忙,妻子一年多都是住在老家,因此,他向單位申請了探親假。

但是,由於單位裡外地員工比較多,很多人都要請探親假,甚至有些已經落戶武漢的也要請探親假,為了甄別真偽,該單位出台了一項「土政策」,要求社群出具證明,證明請假人親屬確實不在身邊。

就在記者在居委會採訪此事時,恰好又碰到一位女士找到周琳,說在外地工作的丈夫前段時間回家探親,回去後報銷路費時,單位要求社群居委會證明他確曾回家過。「又是一樁難事。」周琳苦笑著說。

今年9月,武漢市民政部門出台了「社群減負實施細則」,要求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有明確規定、確能如實掌握的情況和事項,社群居委會才可使用印章。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社群居委會出具超出公章使用範圍的證明材料。「希望一些相關單位,不要再把無關的證明事項推給社群。

」周琳說。

2樓:匿名使用者

可由居委會開具該分居證明,但最好就分居行為做公證為好。

方可擬一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協議,一般分居二年可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注意的是只要是合法婚姻關係不管分居多及都不能自動離婚分居證明很簡單。

如果是在分居後自己租房住的,不是有租房合同嗎?這個就是證明。沒有租房合同的,房東可以作證。

如果分開後是和親屬、朋友或同事一起住的,那就讓這些人出證詞證明就可以了。

分居是指分開不同居所,如果是在同一屋子裡但不在同一張床上睡,那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起訴書交到法院,說今年不受理了,明年再說。我想開個分居證明,可是不知道該怎麼開,到**去開,用不用男方的簽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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