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樂山海天
你最好去房產局查詢,房屋是如何賣出去的。一般來說必須由你母親簽字,房子才有可能賣出去。
2樓:玄碧春
你父親去世了,母親一人帶你們兄妹五人中一人給母親的房子偷偷的賣了,說明他賣房子的時候,你們大家都不知道的,首先你要了解清楚這個賣房子的時候,你媽是否同意?還有你那個房管局是有備案的,如果是你媽同意了,他那個錢也要分出來,你們大家一起分的。
3樓:平常心
如果是你們有兄妹五個人的話,其中一個女兒是無權利偷偷賣母親的房子的,必須經過您們五個人同意,如果他賣了,你們不同意的話,可以去起訴他。
4樓:文凡白
這個你們可以去協商解決,如果不行就只能上訴法院了,因為房管局那裡有備案,是某人私自賣了,所以你們只能先協商,如果不行就只能打官司了。
5樓:
她這樣做是不對的。這個是應該有備案的,賣房子必須爭的母親同意並與其它兒女鑑字才行。
6樓:
父親去世了母親一人你們兄妹五人其中一個女兒擅自把母親房子偷偷賣了房管局有? 有什麼 沒說完呢 那那房子買之前估計是你媽的名 那你媽肯定同意了 不然本人不如訴去賣不了 你媽如果同意了就不叫擅自賣 你的意思主要是沒和你們四個商量 不是你們的房子和你們商量什麼 雖然不合理 但合法 如果你們能證明你媽沒有行為能力 有監護人 就不能賣 到監護人估計也是賣房子的女兒 所以房管局沒毛病 誰都沒毛病 就是你們心裡不舒服
7樓:汲康寧
房管局會有備案的,你們可以協商解決,不行的話,只能去法院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違法行為,沒有通過大家意見劉擅自做主,可以通過法院開解決你們的問題。
9樓:事成有志
沒有本人到場你們買賣不合法。
法律,房產歸屬,家庭和睦!
10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房產證實你姐夫的,就是你姐夫的。
我對你提一點教訓: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性,人有好壞之別,跟是不是親戚沒有關係。有時兄弟是冤家,而無親無鄰的人反而對自己好。
你說房產證先轉給你的“小娘兒”,她就會順杆而上,到時候如果辦不成過戶,她照樣怨恨你們;辦成了也不會感謝你們。
你爸和“小娘兒”的兄妹關係,你用不著去矯正。上一輩兄弟姐妹的恩怨,下一輩不要多管。
我所說的話,有我自己的體會,僅供你參考。
11樓:
家務事無法明斷。
但房子按現行法律規定,你姐夫擁有合法的房產證,房子就歸你姐夫,不管是訴訟還是調解,肯定都是你姐夫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那麼複雜
1 、房產證看是做誰的名字(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寫著你爸爸的房產證,要過戶給別人也要你媽媽簽字的,她不籤也賣不成
2、你姐夫的就是你姐夫的,跟你爸爸和你小娘子都沒有關係3、如果是打官司,你小娘子贏不了
4、建議解決辦法:出價協議房產買斷,叫你小娘子出多少錢,過戶給她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拿到產證也沒用的,必須要你姐夫簽字的,而且辦理過戶後,你姐夫就沒有產權的,你們一家子都沒有產權的,到時候你小娘讓你走,一點辦法也沒的!!三思啊!~ 切忌,絕對不能吧戶過給你小娘家!
~過完戶,你們家就什麼都沒了
關於家庭關係的法律問題
14樓:2012想換工作
綜上看來,她是你的生母無疑。你要不是她的親生女兒,她咋可能給你買房子呢,要知道現在的房子的價錢,那可不是小數目。
遺產方面,如你是她的親生女兒那你當然有權繼承她的遺產,如不是的話,她有遺囑的話你也可以繼承她的遺囑遺產。不過不要為了遺產傷了和氣,我覺得沒有必要,血濃於水嗎。
你對你的生母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不管她在你未成年期間,你的生母對你有沒有盡到養育的責任,但是贍養父母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你母親可能當時和你父親有協議吧,做老人是會有他的難處的,但是從他們後來對你的補償來看,他們還是很痛愛你的,我想你今後知道該怎樣做的。
再說房子,既然產權證上是你的名字,那任何人都爭奪不了的,那是你的老爺合法贈與你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你不是母親的親生女兒。
以上是我的淺解。
15樓:光雨之
首先,關於離婚後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關於你對生母的法律義務:如前所述,離婚並不改變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管生母在你未成年時期對你撫養情況如何,你對生母將來仍有扶養義務,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上遺棄罪或虐待罪。
再次,關於如何證明法律上母子關係: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法庭上,一切都以證據說事。證明你與生母間母子關係,主要有兩條途徑:
一是檢視戶籍情況、結婚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看能否看出你與生母關係的記載;二是做一個親子鑑定,證明你們間的母子關係,這是個證據效力高又簡單的方式。
最後,關於你的繼承權利:如果在法律上確定了你與生母的母子關係真實,而且之後盡到了扶養義務,那你將具有無瑕疵的繼承權。生母和姥爺給你買的房子(房產證只登記你的名字),其所有權歸你一人所有;其他生母財產,若無遺囑繼承,你有權參與共同繼承。
16樓:郭子福律師團隊
首先,你對你母親有贍養的義務,這個不論他是否履行了對你的撫養義務,都是你法定的義務。
其次,你擁有繼承權,在你母親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你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與你妹妹等人一同繼承你母親的遺產。如果你母親留有遺囑,那麼所有人按照遺囑繼承。
最後,房產證已經寫了你的名字,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需要擔心
17樓:匿名使用者
在遺產分割上,你有權利繼承你生母的遺產,但是你繼父因為與你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係,所以不能繼承他的。你和你妹妹得到的是不同的財產。生母的和繼父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為二,你生母的二分之一財產被她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你只有生母財產的幾分之一。
房子家庭關係
18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寫的事bai情分析:
1、你父母總du吵架逼得你奶奶去你zhi大爺家,後又dao去世了。
2、你姑姑都
內向著你大
容爺,支援把房子給他。
3、原來是個棚子,後來你大爺蓋房,再後來動遷。
以上面3條看,
1、你父母有做的不對地方,要不奶奶不會從你家搬走。
2、群眾的眼睛是亮地,你父親沒有得到兄弟姐妹的認可。
3、樓下棚子要是你大爺沒翻蓋(就不能給房子,幾百元一平方米補償罷了)或現在沒動遷,還是1間棚子,你能得2萬元嗎?
總結:你大爺還是應該得到動遷房子的,人要知足。都是自己對,別人錯嗎?
19樓:狼思移動電源
額,很抱歉你奶奶
來去世自了,但是,她搬到下面住15天就去世了不能代表他們對她不好所致,因為老人家老了,生老病死是很難**的,我想這是碰巧的,會不會更有可能的是你奶奶知道自己不行了,在上面受不了就跑到下面住,好過最後幾天安靜的日子,唉,如果真是那樣真的太讓人心痛了,老人家活了那麼大半輩子多不容易啊,想清淨點都不行,我也非常討厭吵吵鬧鬧的家庭,我小的時候我家也是,唉。至於房子,為什麼說是你應得的呢?那到底不是通過你自己的努力得來的吧?
它是你奶奶的!你還那麼年輕,真那麼在乎,為什麼不自己好好奮鬥自己整一棟呢,何苦浪費在那裡那麼糾結呢,再者,當初都簽字了現在就因為看到人家那房子值錢了就舊事重提會不會有點那個了呢?
20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您好
這樣看來~仁義是要不回來的,他們已經在欺負你家了
建議走法律程式,因為你也說了,你爸太老實,就是因此其他方法都不可能
21樓:海英加博
應該通過法律來維權,老人的財產兒女都應該有繼承權。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22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4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25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26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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