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出,一般就協調,協調不行就仲裁,如果雙方還是達不成統一意見,就上法庭,如果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那就要證明你們倆年不在一起性生活,或者有外遇等才離得成,至於彩禮也是先協商,協商不成的話,法院應該會判你得一部分,但你要全部拿到的話,就得有證據證明你們確實沒有夫妻生活
2樓:匿名使用者
禮金這個東西不在法律保護的範疇,僅僅是一種民間形式,雙方商議才有結果。你應該問問你老婆到底是什麼原因,要從根源解決問題。如果確實是無法解決,建議你離婚,畢竟性生活是人的基本需要。
單純從她愛不愛你的角度上說,她都應該克服自己心理或治好生理上的毛病,畢竟夫妻是需要互相關愛的。又或者說就算你再愛她,也不可能一輩子沒有性生活。現在你還能忍,萬一等哪天忍不了了,爆發出來就晚了。
以上僅僅是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3樓:你我都非魚
我覺得你先找岳父協商,如果他們同意,可以你找小姐他們報銷。
4樓:
你老婆可能有性潔癖或者性功能障礙,建議去進行心理**,如果你還愛他,就多些關心和包容,讓她能從心理上克服障礙接受你,至於禮金的事,那就看你們的協商了!
5樓:一芥一痕一稻葉
快帶老婆去看心理醫生。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退了。還要賠償青春損失費呢。
結婚後沒有性生活,提出離婚能要回彩禮錢嗎
7樓:匿名使用者
過來人說兩句,現在好多都是父母的原因結婚,不管是父母包辦還是逼婚沒法的閃婚,能相互理解接受的什麼都能商量,不能的就是搭伙過日子,遲早都是要出問題的,這種情況性生活理性一些好,對方不能接受你,雙方離婚也少許多顧慮麻煩。因為有了關係有了孩子混著過真心痛苦,如果產生怨恨日積月累爆發出來後果難料。
8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沒性生活?他不給你幹嗎?你們領取結婚證沒有?
有證就幹吧,她媽說不讓你**就不**嗎?幹不幹不是他媽說了算的。看你這描述估計是女方騙錢。
想從你這撈錢離婚再跟他相好的過。持證**幹了她個b。夫妻生活是合法的。
她既然想騙你們家彩禮就要她付出代價。起碼到最後真的要不回錢也不會人財兩空。也許幹了她,她背後的男人就不要她了。
你對他再好點,她也許就想通了和你過日子。
9樓:
既然她已經不願意再過下去,不如現在就離婚,好要回彩禮錢。她家要是不還回彩禮,再打官司,具體要問下律師了。
10樓:烈士畢業
看來這個女的真的有問題,還是趕緊離吧,要是有道德,有良心的家庭是會退回禮金給你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竟然沒有性生活而感到麻煩。都不知道為什麼當初要結婚的
12樓:抄淑敏玄嬋
建議找律師諮詢一下怎樣從其他方面取得證據,再說她本來就是有過錯的一方,剛結婚就要偷偷跟別的男人跑,你應該能要回彩禮的,如果不是全部,也應該是一部分。
結婚一年多時間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可以要求退還禮金錢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了。只要結婚都屬於共同財產
14樓:13862590347林
結婚一年多時間,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可以要求退還禮金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因為婚前給付從而導致了男方生活困難。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乙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畫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
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結婚一年半,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15樓:張孫瑤水瓶
如果雙方結婚後只維持了一周就離婚的話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錢嗎
16樓:木木木子丶李
滿足條件可以要求退還。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協議退還彩禮,協議不成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至於怎麼證明法院會查證,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的地方,風俗也不一樣。在我老家,只要男女雙方結婚了,彩禮就屬於女方的父母,就算是離婚也不能退回。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提出離婚,不可以退彩禮的,如果要求退還彩禮會被人說三道四,不合理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一年半了女方提出離婚需要退還彩禮錢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結婚了,法院不會支援退還彩禮的。
21樓:京朝大尉
彩禮的事情你是幾乎要不回來了。
彩禮風俗從商周時期就有,幾千年了。
22樓:世紀方舟
根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實踐中很難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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