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隱瞞婚姻欺騙女孩感情,期間付給女方的錢需要返還嗎

時間 2021-10-14 21:18:13

1樓:知竹常樂

男方隱瞞婚姻,欺騙女孩的感情,期間如果是她自願給女孩的錢不需要歸還,如果是他借給女孩的錢就需要還給他,如果他有借條的話

2樓:魚娘玄星館

男方欺騙的女孩子的感情在這個時候付給女孩子的錢,這一些如果覺得沒有必要的就不需要還給他了。

3樓:情感指導張老師

他付給女方的錢是出於他自願的,那麼在你們交往期間,他所對你做的一切都不需要返還給他。

4樓:最快的蝸牛

男方隱瞞婚姻史,欺騙女孩子感情。戀愛期間的開銷都是他自願給女孩子的,現在分手了,女方是不需要把這部分錢返還的。

5樓:勾清芬

南方你們婚姻欺騙女孩兒,感情期間服務給你放到前需要返還嗎?嗯,我認為他把女孩子欺騙了鄂,期間的錢就當是補償吧,不需要返還了。

6樓:知心的小萌萌

我認為這種情況下期間付給男女方的錢還是應該要回來的,因為這個畢竟是男方自己的錢呀,雖然說他欺騙了這個女生,但是她是有錯誤的。

7樓:

我覺得男方隱瞞欺騙女孩子感情這種事情是萬萬要不得的,女孩子一旦知道之後會特別傷心,從此會可能會永遠的不會再理你了,嗯,所以儘量不要欺騙,嗯,這種情況下你還是努力挽回,看看能不能夠挽回,不能挽回的話,嗯,這個期間你給女孩子的錢,嗯,就靠你們兩個之間協商解決。

8樓:淨淨心靈

我覺得這一碼歸一碼,男方隱瞞婚史欺騙女孩子感情,這應該算是很過分。我覺得期間花的錢應該不需要返還吧。

9樓:值得擁有

我覺得你還是別急著結婚,如果她不愛你,結了婚以後你要受罪了,慢慢的瞭解一下,如果真像她說的不愛你,誰也別當誤誰的時間。

10樓:聰聰有話講

我認為這個是不需要再去找這麼多的錢人,這個是屬於這個南方,騙婚在先,隱藏了自己的一些東西。

11樓:知心答疑小仙女

我認為這個錢還是應該返還回去的,因為這個畢竟是男生自己掙的辛苦錢,雖然說這個男生有錯誤,但是他只有出現真的改正他的這個錯誤,或者是彌補一下這個女生的損失也是可以的

12樓:普康健

我覺得如果男方隱瞞婚姻欺騙女孩的感情,期間,付給女方的錢是不需要返還的,因為她這屬於騙婚或者是欺騙感情,他是有家的有婚姻的,所以在和外面的女孩發生感情的話屬於婚外戀,這樣女孩子是有權利不返回他的錢的。可以說這筆錢是補償女孩子的情感的。還有就是這樣的男方是屬於。

違法的行為,所以說女孩子一定要看清楚男人的真實面目,不要再上當受騙了。

13樓:東園姐姐說情感

如果你是名義上的小三,如果他的原配問你要是該返還的。

14樓:義柏廠

這位朋友如果你男方付給女方的金額過大,這個錢應該女方會返給男方的,如果金額小就不用還吧

隱瞞婚姻,其實只有欺騙的行為,法律上沒有實際的證據。

15樓:感情淡了來點鹽

既然對方是欺騙你了,對方已經結婚了,那麼對方給你的錢你或許可以留下,你還可以去告對方,告訴對方對你隱瞞了重大事實,這樣的話對方本來就是理虧了呀。

16樓:渴侯雨凝

男方隱瞞婚姻,欺騙女孩的感情。期間你付給女孩的錢,我覺得就沒必要返還了,第一,你是欺騙了人家的感情,人生有幾個青春?這都是人家應得的。

17樓:如此人生

這要看這個錢的數額是不是很大,如果錢的數額很大,女方肯定是要還的。超過1萬以上的錢,是需要還的!

18樓:童話王子

你必須要明白感情本來就不是付出就一定有回報的

你付出,只是增加你得到對方喜歡的機率,卻並不是一定的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19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2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2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25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6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7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8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9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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