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撿到他人財務不予歸還,構成不當得利,財物所人人可以要求其返還。如果其惡意不還,將構成侵佔罪。目前法律沒有規定撿到遺失物返還時是否應取得相應報酬,這在法學界爭議比較大,相信以後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能解決這個問題的。
2樓:lawyer李丹
,一般是不當得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侵佔罪
3樓:匿名使用者
給予一定的報酬表示感謝也可以。問題是你當時與對方有約定嗎?比如:
誰撿到我的包包。為了表示感謝。。。。。。怎麼。
如果不是,就有敲詐的嫌疑。因為撿到的東西在民法屬於不當得利,應該交還失主,或者交公,如果,非法佔有,視為盜竊。你的情況,比較複雜了。
但是有一點肯定,對方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有違法敲詐的嫌疑,但是數額太少。夠不上犯罪。
現在社會的道德水準有待提高呀。我也遇到過一個類似的例子,有一年一個剛學會駕駛的女司機新手,一慌張,倒車倒到了我新買的汽車上,她很害怕。我說沒關係,我有保險,我主動承擔了,人家首先墊付了維修費,後來報銷後,我立即把5000元給了人家。
以後成了很好的朋友,同樣的事是:一個出租司機為了拉客急轉彎撞在了我的車上,我主動承擔了責任。結果為了200元,整天倒我單位要。
我說報銷了給你。保險公司說,不是你的責任,起碼是對等責任。同樣的事讓我們寒心,行善不可過度。
僅供參考。
4樓:歐文石
你給了,那就基本上不算了。
有人撿到別人東西不還,或者要求失主拿錢贖回。是屬於犯罪嗎?如果算,那種數額構成那種級別的罪行呢?
5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佔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由於各地有不同的標準,因此僅給你一個上海的標準,一般大城市的標準比較高,小城市經濟不發達,標準定的比較低。
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6樓:金紹信
以上行為尚不夠成犯罪,”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拾取別人物品、現金等,有其****或明知失主而不歸還或惡意要求贖回的屬道德問題,若拾獲者要求的報酬在失主能接受的條件下就給他點好處吧。惡意敲詐拒絕退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可以以侵佔罪提起上訴,法院會對其進行判決。
手機丟了被人撿到,撿到的人要求報酬,這樣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他不是通過不合法手段獲得你的手機
8樓:匿名使用者
尚不構成敲詐罪,你可以找他要回手機,如果對方不給,你可以撥打110來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證據 他也就構成欺詐行為了
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要回手機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就和撿到錢一樣,拾獲者可以要求獲取拾到物的價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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