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戶口投靠父母要什麼條件,戶口投靠父母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時間 2021-10-14 23:10:20

1樓:小小呂子博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注: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二、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視窗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

2.父母的《結婚證》。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證明。

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係的權威原始憑據,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6.18週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提供遷出地民政部門或鎮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3樓:菠菠菠菠蘿哇

孩子戶口投靠父母需要的條件有: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注: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戶口投靠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

2、父母的《結婚證》。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證明。

戶口投靠父母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所需手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影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如①房屋產權證;②房屋使用權證;③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5、16週歲至19週歲子女學籍證明;

6、民警調查報告;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等)。

申請人備齊材料後交派出所戶籍視窗稽核,派出所稽核後,市內遷入由派出所審批,10個工作日審批,審批同意後,由入戶地派出所通知居民辦理落戶;

市外遷入報分局審批,25個工作日審結,分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派出所自接到審批決定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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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準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係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係的公證書

5樓:墨汁諾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6樓: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父母的《結婚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適用於廣東省內遷入人員)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證明(適用於廣東省外遷入人員)。不能提供上述證件、證明的,提交手續完備的《佛山市計劃生育情況稽核表》;

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其他證實雙方關係的權威原始憑據(持原件的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持原件的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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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未成年人投靠

必須提供: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能證明父子關係的有關證明。

3、父母親的結婚證。

老人投靠

必須提供:

1、老人的戶籍證明。

2、老人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的子女情況證明。

7樓:到永久

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視窗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係的權威原始憑據,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6.18週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提供遷出地民政部門或鎮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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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2、未滿18週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3、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範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併辦理隨父母落戶。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8樓:科學小智囊

一、審批條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注: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二、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 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視窗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

2.父母的《結婚證》。

3.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4.市外遷入的提交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

5.市外遷入的提交遷出地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或鎮以上計生管理部門簽發、出具的證明申請人屬政策內生育的有效證件、證明。

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係的權威原始憑據,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

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6.18週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提供遷出地民政部門或鎮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三、申請人到前臺辦理受理手續後,人口管理科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獲批准的簽發《準遷證》,每證收取工本費4元。

四、 申請人持《準遷證》第二聯回原戶籍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持《準遷證》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本市戶口簿到禪城公安 分局人口管理科戶口辦理視窗辦理入戶。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登出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登出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物件,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

參考資料

北京頻道.人民網[引用時間201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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