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趣談歷史文化那點事兒
對於這種欺騙行為,如果女方比較看重的話,那麼最好的辦法還是離婚。這樣房產和債務和自己都沒有關係,不然等到十幾年之後,雙方感情破裂的話,那麼女方能得到的補償也是非常少的。
新的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婚前的債務都是由雙方各自承擔的,跟另一方沒有關係。所以婚前買的房子,貸款應該由丈夫一人負責。
按理來說,這筆錢本應該也不需要女方負責,但是結婚後就是一家人,日子一起過,財產也是共享的, 很難分的那麼清楚,真的要一分一毫都分得清楚,那日子過得也沒有意思了。但在結婚前,女方很難知道男方的個人財產情況,這無疑也是對女方的一種欺騙。
當然如果男方在你知道真相之後,真誠的對你道歉,並且同意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而你對男方也還有感情,我認為也是可以原諒的。
因此,結婚應該坦誠相待,既然是要過一輩子的人,就沒有什麼好隱瞞的。無論是情感方面還是財產方面,都應該提前告知對方,對方是有知情權的,不要等問題出現了,再來說事出有因,讓別人沒有選擇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足夠愛他,不是奔著彩禮來的,那我相信在你知道你老公是借的首付買的房子而且之後還要一直還的時候(他說不要你的錢來還)你會慶幸自己遇到這麼一個愛你的男人,為了得到你而使了一些不高明的手段。
我結婚後也面對過這個問題。我跟先生是自由戀愛繼而談到結婚,我媽媽提出的彩禮數是九萬九,算是個吉利的數字,而且我媽是看我老公當時身上沒有啥錢也沒有提特別高的彩禮(我們那邊彩禮基本在15-30萬)。老人家說覺得兩個人相愛就行,彩禮女方這邊收了到時禮儀辦完這錢還是給女兒的,所以沒差。
我老公當下也直接拿九萬九出來給了我家,後來辦完婚禮我跟我老公上班,但每個月的工資基本上都是用來還別人錢,開始沒覺得啥,後來看我老公衣服也不捨得買,鞋子也不捨得買。。。很節省的要攢錢。我問他我們外面欠多少錢嗎?
他才跟我說了實話。原來老公家是兩個兄弟,我小叔子在我們前面兩年先結婚的,當時他們農村彩禮很低,又是同鄉的兩個人,彩禮才六萬六。然後我公公說為了公平,之前家裡給小叔子的是六萬六,我這邊他也只能給出這個數。
(我公公是做小生意的,錢方面算的很精)我老公可能生氣了就說另外的三萬三不要家裡出,他自己想辦法。後來他是向朋友借了這錢給我媽的。但這事他一直沒告訴我過,默默的自己每個月還。
剛結婚那會兒工資也不高,好幾個月才還完這錢。
哎。。。怎麼說呢,當時聽到彩禮的一部分錢還是他自己借錢的時候,感覺很心疼他。他沒有說是因為他怕我埋怨他家裡人,到時婆媳關係不合呀這些,也是為了家庭穩定才出此下策。
後來還經常出現我公公因為生意需要週轉錢我老公先套的信用卡給他然後每個月在還這樣子。。。但借出去的錢公公也都是會還,只是在那種沒錢的當下我們兩個人靠著自己的努力也慢慢的在買房之前還完了所有的債務。
所以這個問題看個人吧,你覺得他騙你借錢買房不道德也對,但如果你愛這個人,你要相信一切都會過去,你們兩個可以有很美好的未來的。
3樓:披荊斬棘的蝸牛
你能這樣想,我個人覺得還是離婚吧!都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但我覺得在你這裡沒有必要。因為你不是為了愛情而結婚,是為了男方的房子才同意結婚。
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想法,兩個人在一塊不應該是風雨同舟、相互扶持的嗎?就有這樣的想法,我覺得你們的婚姻過不長久。婚姻不同於戀愛,戀愛可以甜言蜜語、溫柔浪漫;而婚姻需要柴米油鹽醬醋茶來維持。
所以說我覺得你倆的婚姻不夠堅定,即使今天不出問題,在今後的生活中也會出現更多的矛盾。在有了孩子以後,長期的爭吵會影響到孩子的成長。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男方借錢買房,這個也很正常,現在房價太高了,一般人只能是借錢買房。如果自己的房子不夠住,為了改善居住環境,男方買房應該支援的。至於要不要離婚,要看情況。
如果婚後男方很疼你,也很努力賺錢,買房子就是為了讓你們生活更好,即使是借錢買房,和這種男人也不能離婚。畢竟錢是身外物,難得有情郎。這種需要一起打拼,相信日子會好起來的。
如果婚後男子對你不好,男子買房也是另有目的,這種就要看情況了。如果買房不跟你商量,而且是為了牽制你,或者是給別的女人買的,確定對方人品不行,離不離自己看著辦。
現在借錢買房的人也不少,只要是為了家庭長遠打算,夫妻之間都應該互相支援,因為離婚是成本最高的事,誰也不敢離了將來會更好。所以,凡事應三思而後行。
5樓:在度假村吃泡麵的雪天
一、哪些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後男方出錢買房子離婚後歸誰
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智慧財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後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後,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後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於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後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取得產權證,並且婚後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於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於還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於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於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實踐中,對於婚後男方出錢買房子其實也是有可能存在各種不同的情況,但此時畢竟是男方支付的房款,無論是首付款還是全款,一般來講這樣的房子都是屬於男方所有的,即使日後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還貸,在離婚的情況下女方也無法取得所有權,只能要求男方作出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看起來有點像男方擺了女方一道,有一種夫妻共同債務的說法,對於這種債務,也有相關的條例規定,如果是婚前全款買房,那麼就屬於個人財產,房屋相應的權益和另一方無關,同時產生的債務也是個人的,另一方沒有償還的義務。雖然是這麼說,但是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其中一方的負債,勢必會影響到另一方,那麼就很難劃清了。
按理來說,這筆錢本應該也不需要女方負責,但是結婚後就是一家人,日子一起過,財產也是共享的,如果說不拿出相應的共同財產來抵債,這也是不太現實的,畢竟結婚後的男女雙方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但在結婚前,女方很難知道男方的個人財產情況,這無疑也是對女方的一種欺騙。
對於這種欺騙行為,如果女方比較看重的話,那麼最好的辦法還是離婚,這樣房產和債務和自己都沒有關係,不然等到十幾年之後,雙方感情破裂的話,那麼女方能得到的補償也是非常少的。這個做法看似冷酷無情,過於理性,但是仔細想一下,男方婚前沒有坦誠相待,這種欺騙行為讓女方感到上當受騙,如果男方眼裡都是利益,那麼哪來的真情實意呢?女方不肯上當就是不講情分的了嗎?
新婚姻法後,關於婚前男方借款付首付買房,並辦理了銀行貸款,婚後下來產權證,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1、婚前首付,婚後貸款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加上女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內償還貸款不需要提供憑證
4、如婚前約定為共有,有證據證明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樓:謝秋傑律師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無需提供憑證,有的話最好;
3、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9樓:可欣
離婚時出具你們還款的憑證,就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房產證加了女方的名字,就算是夫妻共有財產了。
婚前借錢買房,房產證為一個人的,婚後共同還貸和欠款。
10樓:分享的知識最有用
這個如果是領證前買的,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款不要緊;如果離婚,法院也是隻判你歸還女方給你還貸款的金額,房產還是的你;這個新婚姻法界定的很明確;她如果打官司也就只能要會來幫你還貸款的哪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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