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婚姻是無效婚姻嗎,請問 美國的婚姻法是什麼樣子的

時間 2021-10-14 23:54:15

1樓:華律網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取得結婚登記後的任何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結婚時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的等情形。

2樓:李家思

根據上述情況,第一種如不違背結婚的法定要件,應認定為有效婚姻。第二種因不具備結婚的法定要件(領取結婚證應男女親自到場)屬無效婚姻。

參考資料及處理方法如下:

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登出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無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新婚姻法規定導致無效婚姻的有以下4種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4)未到法定婚齡的。

其中第(4)項未到法定婚齡,是指婚姻關係中的男女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最低婚姻年齡,即男22週歲,女20週歲。

一、什麼叫無效及可撤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無效婚姻。出於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婚姻法第2、3、6、7條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作出了強制性規定,並且第十條明確規定了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的法律後果。第1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⑶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⑷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是指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非自願的婚姻關係。《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撤消婚姻的撤消權行使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於可撤銷的婚姻,法律設定其是有效的,採取的是一種消極態度,非依當事人的請求撤銷,法律不予干涉。

。四、無效婚姻的處理。

2023年12月27日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了訴訟程式。由於婚姻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婚姻關係是否有效關係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問題,無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適當的。同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也沒有再規定登記機關可受理無效婚姻,只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改變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請求宣佈婚姻無效程式的規定。無效婚姻的處理,可依照以上司法解釋進行:

⑴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嚴重違***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如經過一定期間,並無阻卻事由發生、出現,經過法定程式應宣告為無效婚姻。無效婚姻並非自始、絕對、當然無效,而是被依法宣告無效後才確定的自始無效。

⑵欠缺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未辦理合法結婚登記的婚姻。實踐中有部分結婚證並非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發給了結婚證,雙方又為完全自願結婚,且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要件,此種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婚姻。如不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應按照前述欠缺結婚實質要件予以處理。

⑶欠缺結婚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的婚姻。現實中仍有部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解釋》第4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但是當事人如果不去補辦登記呢?

《解釋》分兩種情況,其一1994/02/0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止,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規定非常明確,你所說的兩個情況都屬於騙取婚姻登記,應當按照以上規定處理。

以下判例很有參考意義:

為領準生證 玩起假結婚 法院判決婚姻關係無效

為了領取到孩子的準生證,未婚先孕的李某竟然與他人以正在監獄內服刑的未婚夫達某的名義登記結婚。日前,經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達某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

李某與達某從2023年起就開始同居生活,達某於2023年因盜竊電力設施被判有期徒刑11年。李某已有身孕,如果要給孩子報戶口,必須有結婚證才能領取孩子的準生證。於是,李某於2023年6月12日,與他人以達某的名義登記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

2023年7月28日,李某生育了一女孩。

請問.美國的婚姻法是什麼樣子的

4樓:淮安浙江人

a中國與美國在婚姻法律方面的差異

一、結婚規定之差異

1、結婚條件不同

美 國 2023年 通 過 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

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

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

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表)兄妹之間、堂(表)姐弟之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結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結婚等。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第三,禁止條件:

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結婚。

2、結婚程式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結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式。

①結婚申請;

②結婚批准;

③結婚準備期與結婚批准有效期;該法第 204 條規定,除法庭命令自簽字時起即生效的情況之外,在本州內結婚的批准在簽字之日起三天後開始生效,有效期為180天,即當事人必須在結婚申請獲得批准以後的第 3天到第183天這一期間內舉行結婚儀式,否則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④舉行結婚儀式;該法第206條規定,舉行結婚儀式的方式多種多樣,但不得采取私人性質的結婚儀式。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規定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宣告婚姻無效:

第一,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婚姻;

第二,一方有性生理缺陷的婚姻;

第三,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第四,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婚姻。

另外,美國法律還規定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美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可撤銷婚姻的狀況:一方精神或身體不健全的婚姻;一方受脅迫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婚姻無效: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第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關於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離婚規定之差異

1、離婚理由不同。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將“婚姻關係無可挽回的破裂”這一無過錯理由作為離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數州實行的是有過錯與無過多相結合的離婚制度。美國法律規定了三種無過錯離婚理由:

第一,分居。

第二,不和諧。

第三,婚姻關係無可挽回的破裂。

規定了四種有過錯離婚理由:通姦;虐待;遺棄;其他各種離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有罪判決、酗酒、吸毒、惡疾等。

我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同時,還對現役軍人離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的離婚作出了特別規定。

2、離婚程式不同。

在美國,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國法院一般只有在無過錯離婚的案例中,才適用調解程式,但對於涉及子女監護和探視問題,一般都進行調解。

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

3、離婚後果不同。

美國法律大體規定了四個方面的離婚後果。

第一,身份上的後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變更和子女的監護。

第二,財產上的後果。主要是對財產的分割、扶養費的給付等。

第三,離婚損害賠償。《統一結婚離婚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一些州的損害賠償制度是通過判例的形式體現的。

第四,子女撫養。美國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可自行約定,否則法院不予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於財產上的後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關於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給付,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

其一是經濟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其二是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應注意幾個問題

1、虛假結婚換國籍,代價巨大。美國法律規定了結婚之前在美國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獲得美國國籍;同時,結婚後可能無法取得國籍,導致“跨國婚姻。”

2、在美國締結婚姻程式複雜。先申請後批准,還需要正式儀式,缺一不可。

3、離婚風險巨大。對方不配合,馬拉松式的離婚訴訟不可避免;同時,執行財產困難重重,幾乎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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