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法律錯誤應該怎麼辦

時間 2021-10-25 00:19:58

1樓:

樓上中顧的所謂律師。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式。

連判決都還沒下來你就提起審判監督阿?你忒厲害了。

樓主所說的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律錯誤是什麼意思?

是指法官認為法律條文出錯了,還是什麼?

如果認為法律條文出錯,法官可以以中級人民法院的名義請示省高階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解釋。高階法院解釋不了的,應當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或答覆。

憲法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這是司法訴訟程式問題,統歸訴訟法管轄。

2樓:

在我國,法官的職責是適用法律,並沒有創造法律的權利,所以即使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律是錯誤的,也只能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執行。能做的只能是將這種情況向上級法院匯報,有可能的話通過法院內部的指導意見或者司法解釋來改變這種情況。還有就是如果你決定適用該條法律對一方當事人不公平的話,你可以就該條法律所涉及的請求在雙方間進行調解,促成雙方就這一部分達成調解也是可以的。

憲法上沒有明確的法條依據。

3樓:

提請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遇到什麼法律錯誤,一般情況下休庭,也可能案件不成立重新調查證據。

5樓:

那個律師聯盟的回答真讓人汗顏啊……案件還在審理中,怎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找不到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文時,應該如何處理? 20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職責是執行法律,而不論這個規定是否合理、公平。

如果沒有規定,那麼你就只有試圖調解了,向雙方講明情況,指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要求雙方和解。還不行,就要看具體的情況了,民事方面的民法通則有幾個基本原則可以作為說理的依據,如覺得有風險,就逐級向上請示吧。

近日查得,如是合同關係中的問題,可引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如違反地方行政法規及規章的,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益利益,以規章為說理理由,作為認定事實及劃分責任的依據,但援引的條文只能是法律規定:合同法基本原則。

什麼型別的案子啊,講講啊,我對這樣的事挺有興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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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湖北恩施 專業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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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不講明具體的情況?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空子就是這樣鑽的。

8樓:匿名使用者

1,查詢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

2,查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

如果上述還不能解決,就適用「罪刑法定」原則,衡量法律基本價值(正義,公平。。。)套用「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來結案。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以前典型的類似案理查詢,借鑑,我國好象還沒這方面規定,我記得英國等西方國家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按照以前同類案子判處

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刑事罪怎麼辦?

10樓:知道法也團隊

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式問題的處理意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11樓:發了瘋的大榴蓮

1、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2、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法條。

12樓: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 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發現的其他的違法行為,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看對方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就應該先有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提交給檢察院,然後再由檢察院判斷是否提出上訴。

13樓:有法有律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於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 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二、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

1、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完全競合,且刑事判決對財產處理已涵蓋了民事責任範疇(例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責 任,在刑事判決中已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又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滬高法(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 於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

由 於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範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2、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雖然競合,但刑事判決對涉及的財產部分未作處理,或只作部分處理,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要求刑事責任 主體返還財產或對追贓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 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 根據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例如行 為人採用欺詐手段與被害人訂立合同,個人構成詐騙罪,但單位如果對合同的相對人即被害人構成表見**,或者單位有過錯的,單位應承擔合同責任或過錯賠償責 任。

合同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雖屬同一法律事實,但因引發不同的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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