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於2023年一月入職至離職,期間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

時間 2022-01-04 09:15:06

1樓:監理師

請問以上幾個情況,我可以向公司申請那些經濟補償?

你可以申請以下主張:

1. 公司誒簽合同;從2023年開始計算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有些地方只算11個月)

2.未繳納社保;從2023年補繳;或經濟補償(社保法第86條)

3.退還押金;

4.工齡補償:2023年至2023年每年1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確定企業違約;補償加倍。(勞動合同法47條、87條)

以上就是你要主張的權利;也是新勞動法施行後才有的權利。如果單位不同意給,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對仲裁有疑問可以繼續追問。

具體法律條款: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2樓:正氣長春

回答如下: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二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此,如果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證明在用人單位工作六年,可以視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享受用人單位的一切福利和待遇。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據此,收取你押金的行為是違法的,你完全可以要求退還。

三、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據此,如果保險都是你個人交納的,你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應該由單位交納的部分。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項:「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一項 :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據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六個月的補償金。

五、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進行調解或者仲裁。

3樓:簡簡單單

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作了六年,未簽合同,能證明勞動關係。已經不能要求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了。

2、入職時收了1000元押金,你現在辭職,這個押金用人單位應該退還給你的。因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參加保險,你辭職無須提前30天的,只要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要求辭職就可以的,還能要求他們向你支付六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關於保險的部分,可能比較麻煩一點,你當時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的,現在你自已補交了,只能先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你的相應損失,但是仲裁是否支援,這個還不好說。

4、如果你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提出辭職的話,可以主張六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要求用人單位補償你自已交保險的相關費用。用人單位補助本來該由他們承擔的那一部分。

《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對你有幫助,沒有不利影響,祝你好運!

4樓:趙輝煌律師

沒有社保就可以主張經濟補償了,可以主張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押金的收取是不合法的,可以主張退回。

5樓:靜的窒息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十乙個月的雙倍工資

二、公司收取押金的情況本身就是非法的。押金需要直接退還給你三、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六年的社保費用,因為你自己已經繳納,所以公司應該給你等同於公司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值現金。

四、沒有什麼不利

五、如果你想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還有六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6樓:海警

1、因為要求補償是有一年規定期限的,因為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只能在一年的有效期內,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2、至於你自己繳納三險,可以要求公司把這6年的三險錢接手過去,給你返錢;

3、公司對新入職的職工收取1000元押金,屬於亂收費,但是提前30天通知公司離職是正確的,因為你的情況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4、新勞動法實行以後,對你申訴仲裁沒有影響,所有的申訴案件都適用。

7樓:幸福沙漏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應該不會有不利影響。

8樓:匿名使用者

1、不簽勞動合同違法。

2、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肯定會補罰款的,而且還提賠償你的損失。

3、公司收員工的押金要看什麼情況,但做為要求辭職需提前乙個月通知顯示不合理。

你拿著你手裡能證明你的勞動關係的材料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諮詢一下就知道了,去申請你應得利益吧。

9樓:匿名使用者

一、以公司不給你繳社保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三)向公司提交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可以上辭職,並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公司支付6個月工資(工作6年)的經濟補償。

二、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八十六條規定主張用人單位補繳入職之日起的社保。

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主張用人單位退還1000元押金。

四、工作6年,沒簽勞動合同,早已視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早過,主張雙倍工資得不到支援。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簽訂的是**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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