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樓:oo冷言
公司在員工入職乙個月內,因公司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超出時間按照每日2倍工資計算,你的半年的經濟損失可與公司要半年內的2倍工資,注:你要那齣你的工資條與上班考勤等記錄作為憑證才可重新仲裁!希望能夠給你幫助!
3樓:白天馨香
現在假定你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確實是違法解除,那麼它就要承擔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這是勞動仲裁中提出的第三個、第四個專案
4樓:匿名使用者
向法院起訴,提交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
5樓:獅子座的小媳婦
依據你描述的情況,走到如今這個階段,估計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也了解了不少,作為法律人,很欽佩你的維權勇氣,贊乙個。
很明顯,你的公司是在做違法的行為,結果就是它需要為這個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也即給予你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但是,你在陳述中漏掉了一些很重要的東西,就是沒有敘述具體的時間,比方說,你進公司的時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停薪的時間等等,以及你每個月的工資,有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之類的,這都是賠償的重要計算依據。
由於你是現在提問,我就假定你的情況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發生的。
在此可以給你一些基本計算的專案,第一,是否給你支付社會保險費,這個用人單位具體需要繳納的標準,到當地勞保局查詢,各地情況不一樣。若沒有支付,在勞動仲裁中可以一起提出。第二,支付勞動報酬。
你在問題中,沒有提到這一點,但是,考勤表都停了,我的猜測是工資也沒有給你。這是第二個在勞動仲裁中提出的專案。 第三,按照《勞動合同法》39條,用人單位在某些法定情況下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你並沒有提到這個事實,所有不知你的公司是不是在違法解除,違法解除的認定標準不是口頭辭退。
所以,無法作答。現在假定你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確實是違法解除,那麼它就要承擔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這是勞動仲裁中提出的第三個、第四個專案。勞動合同法上在這方面的依據大概是:
46條,47條,以及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你自己依據的實際情況計算吧。
公司辭退員工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口頭說有效嗎?
6樓:薔祀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辭退員工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口頭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咬字嚼句
口頭說明是無效的,需要在辭退員工之前乙個月做出口頭通知。
..................................
看是否簽了合同
(1)如果簽合同了,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否則,需要賠償。賠償原則是,工作半年以上,需要賠償乙個月工資,不夠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2)如果沒有簽合同,勞動法規定,需要賠償員工雙倍工資,你幹了幾個月,就需要賠償幾個月。
對上一條的補充說明
根據辭退員工需要提前通知這一條,可以提出賠償,比如三個月工資。因為,公司沒提前通知,造成了自己失業,還需要臨時找工作,所以這一條也是爭取賠償的依據。
加班費用一般是平時工資是雙倍到三倍,這些加班的時間,幹活的內容,最好有所記錄,可以作為乙個有力的證據。另外,如果是懷孕的員工,國家也有相關規定,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辭退員工,否則按上班支付工資。
對樓主的一些建議:聯合你們同事,去仲裁一下,協調賠償,真不行了就打官司。
8樓:重複簡單的事情
如果他覺得你是個刺頭的話,一定會書面通知你的。反之,覺得你還不至於去做過激的給公司製造麻煩的事情,大多數情況下也就口頭通知了。
你可以提出要求,請他們給你書面通知,如果你考慮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的話。
9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辭退不生效。
用人單位口頭辭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應當繼續上班直至出具書面解除合同證明,避免用人單位以口說無憑按曠工處理,難以維權。
用人單位拒絕上班的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出具證明。
對辭退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韓飛律師
依法應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出具書面證明屬於違法行為,不過如員工錄音證明公司領導口頭辭退,也是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辭退事實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
11樓:解憂
遲到罰款不算在工資平均數裡。支付多少看你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2樓:農家小子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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