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笙銘律師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靜的窒息
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樓:玉安司馬曼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些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分得一半
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趙志強與湯某於2023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2023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後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2023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
婚後,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於是兩人感情惡化。2023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並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
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並且婚後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係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係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於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係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物件,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於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援的。
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並實際履行後,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並未實際履行,後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
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後所得(哪怕婚後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後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於趙志強的財產。
7樓:熱浪人間
現行《婚姻法》規定如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樓:縱橫觀智庫
第一,夫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屬於共同財產。這一點非常好理解,在兩個人結婚以後,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資收入、年終獎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舉個簡單的例子,在與奶茶妹妹結婚之前,劉強東就曾經宣布每年只領取1元工作,這既是在激勵公司員工,又是在避免防止有可能的財產分割。
在很多家庭倫理劇中也有這樣的情節,夫妻一方將自己的工資補貼給原生家庭,振振有詞的稱有權利支配自己賺到錢。事實上,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資都屬於共同財產,理論上需要兩方協商才能夠支配。
第三,繼承或贈與得到的財產。也就是說,婚後夫妻任何一方從父母等處繼承得來的財產,或者是接受的贈與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但有一點需要明確,如果在遺囑或贈與說明中明確了給予夫妻一方,就不屬於共同財產。
例如,丈夫的父親去世,遺囑中明確財產只允許丈夫乙個人繼承,這就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第四,智財權型別的財產。智財權也就是通過創作文學作品、發明專利等獲得的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智財權收益並不是從智財權誕生時算起,而是根據收益產生的時間算起。
例如,丈夫有一本已經出版的**,會持續不斷的專權版稅。婚後的版稅部分,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婚姻法》第19條還對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作出了規定。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婚前協定」。一般而言,富豪在結婚之前都會作出婚前協定,以免因離婚導致財產受損。
9樓:
夫妻的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還有個人的財產權。
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理解為:首先,從夫妻共同財產的**入手。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和夫妻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
第二個原因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配偶的共同財產是存在配偶關係時的配偶財產。定義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時要牢記兩件事,首先,在存在婚姻關係的過程中獲得了夫妻的共同財產。
預期壽命是從結婚登記之日到離婚之日或任何一方死亡之日。其次,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不僅僅是實際財產的取得。
財產所有權的獲取和特定財產的獲取有時同時發生,有時同時發生。因此,劃分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獲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明確獲得的財產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權是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源於夫妻之間的個人關係。只有當男女雙方依法建立夫妻關係時,才有相應的共同財產關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關係應建立在夫妻之間的個人關係上。
如果婚姻關係消失,則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關係終止。
工資是在指定時期內支付給工人的貨幣或實物支付,獎金是給予雇主以鼓勵和稱讚工人的金錢或實物。智財權包括個人權利和財產權,只有作者,創作者和創作者才能享有個人權利;對於智財權,權利人可以通過轉讓或許可智財權獲得利益。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結婚期間,配偶或其中之一繼承或接受的財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例如,一兩個配偶繼承的已故父母的繼承權,以及一,兩個當事方在結婚時收到的禮物。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呢
11樓:華律網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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